解读条例重点条款 提高实战业务技能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探索解决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天价采购"、质量不高、效率低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许多问题缺乏处理和处罚法律依据等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如改变现行制度"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强化政府采购的结果导向。提高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努力实现"物有所值"。契合建立透明财政的改革需求,构建全过程的采购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看住采购中"乱伸的权力之手"等。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相关负责人说,《条例》的制定,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与《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做好了衔接。并且,注重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创新了政府采购管理理念和方式,还提高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强化了社会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条例》出台促政采提质增效
《条例》的出台,在政府采购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大幅度扩展了采购政策范围,体现了采购合同社会化和采购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在该负责人看来,《条例》主要有五大亮点:
第一,《条例》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了《政府采购法》中一些较为原则的概念,进一步明确"财政性资金"、"恶意串通"、"重大违法记录"及"质量与服务相等"等概念,细化了政府采购违法行为。
第二,更加注重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规范和明确改革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事物、新现象以及热点问题。如"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推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规定,为各地的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工作指明了方向,有利于改善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各自为战"的现状,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
第三,更加注重完善政府采购执行体系。《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主体地位,规定了其职责、业务范围,丰富了集中采购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对部门集中采购和社会代理机构也作出明确要求,从而形成较为完善的采购执行体系。
第四,更加注重提高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条例》回应了采购人提高采购效率的要求,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适用其他采购方式、资格预审后的结果适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方面,《条例》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第五,更加注重提高政府采购制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进一步完善了质疑、投诉程序和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体系。例如,针对实践中因处罚依据不足而导致的"违法难究"等问题,《条例》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追究责任体系,明确了采购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行为。
明确界定财政性资金范畴
《条例》第二条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界定,《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该负责人说道,如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如果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也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条例》。
此外,《条例》明确了采购人的职责、义务及禁止行为,即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公开采购合同提升透明度
《条例》规定,采购人要在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该负责人认为,《条例》结合政府采购全流程和各个重要环节,制定了一系列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的具体措施,避免出现暗箱操作,防止内定供应商中标、成交、虚假采购或者挪用甚至套取采购预算资金的等各类问题发生。政府采购合同公开还对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尤其是对"天价采购"、"豪华采购"等能起到较好的制约作用。
另外,近年来,媒体多次曝光"床垮垮"、"黑心棉"、"问题新华词典"、"残次课桌椅流入校园"等事件,招致社会对政府采购的诸多质疑。十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要解决上述问题,仅靠不断强化采购程序监管是不够的,必须强化和完善制定采购需求、履约验收等相关制度。《条例》对履约验收作出明确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要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在内的验收书。对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还应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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