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出台促政采活动更加于法有据
本报讯(记者 王少玲)记者在会场了解到,培训一开始,先由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处长刘其昌从宏观层面介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旨在为后面的培训做铺垫,便于学员充分理解和领会《条例》具体条款和内容。
刘其昌说道,十余年来,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日益健全,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取得喜人的成绩。但与此同时,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政府采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政府采购效率有待提高,政府采购价高、低质问题引起社会较为广泛的注目,政府采购行为也亟待规范等,因而《条例》的制定出台,就是要从当前我国实际出发,并解决上述实际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那么,制定《条例》面对的是怎样的实际?刘其昌介绍说,从大环境来看,依法治国的精神早已深入人心,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推进。从中环境来看,我国正在进行的加入GPA的谈判工作,也需要从制度层面予以应对。从小环境来看,《条例》的制定要尊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而从微环境来说,《条例》的制定出台,要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暗箱操作、寻租腐败、效率不高以及违法责任难追究等问题。
面对上述情况,《条例》在制定过程中,进一步明确、细化、补充和增加了相关政府采购规定,使得政府采购活动更加有法有据。同时也做到了与GPA谈判接轨,突出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发挥,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了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提高了政府采购透明度和政府采购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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