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综述
宣贯《条例》 现场解疑释惑
4月9日,由财政部国库司与财政部干部教育中心联合组织的首个地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培训班,在山东烟台成功举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王瑛出席培训班并讲话。
王瑛谈道,《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来,财政部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如2月下旬,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3月中旬,财政部副部长刘昆做客中国政府网,在线访谈解读《条例》等,下旬还会举办中央单位培训班。此外,相关工作也在进行中,比如《条例》释义正在进行最后的统稿。宣传《条例》也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
王瑛说,此次培训政策性和专业性都很强,希望学员都能学有所得,做好宣传员,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解释和培训工作;学有所获,做好联络员,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学以致用,做好战斗员,努力把《条例》各项规定和要求落实到今后的实际工作中,用自己所学、所思、所得,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坚持法治思维
王瑛说道,当前,宣传和贯彻《条例》的具体任务依然很重。关于落实《条例》的方法和思路,王瑛提出几点认识与思考,要坚持法治的思维,确保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为政府的重要施政行为,政府采购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坚持法治的思维,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持一致。一方面是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的落实。比如,在政策制定层面,要按照"修订一批、填补一批、细化一批"的既定思路,清理修订与《条例》冲突和不一致的规定,抓紧填补制度空白,细化操作办法,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在操作执行层面,要落实《条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和实施范围,以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推进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措施,严格依法采购;在监督检查层面,要严格执行《条例》关于质疑投诉、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加强监督问责。另一方面,是在思想认识方面的落实。充分认识和领会立法思想和意图,"知其然,知其所以然",从而更好地开展具体工作。
坚持改革视野
在王瑛看来,作为重要的经济和社会管理手段,政府采购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坚持改革的视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首先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努力落实法定的采购政策扶持目标和政策制定权限,不断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本国产业、绿色发展、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策功能,消除地区或行业保护倾向,促进形成全国统一市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作用,提高工作层次;其次要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工作部署,大力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推进各地有序开展PPP项目政府采购活动,落实取消代理机构行政许可的规定,简化采购方式变更程序和要求,完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制度,强化政府采购结果导向,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加大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用力度,促进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还要适应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的新变化,对使用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坚持科学态度
《条例》的宣贯,还要坚持科学的态度,大力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和标准化;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和标准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的深度融合,大力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王瑛认为,信息化和标准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二者相辅相成,不能偏废。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标准化建设,落实项目采购相关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并推动其丰富和细化,制定完善政府采购技术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电子交易平台建设标准、结果评价标准、考核检查及信用评价标准、标准文本体系,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严格实施。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电子交易,推进中央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建设,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加强采购计划、评审专家、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管理,通过电子化手段和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快全国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探索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型信息化手段的运用方式。
坚持全局观点
最后,宣传和落实《条例》也要坚持全局的观点,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市场环境。区分政府采购各主体的业务特点分类推进,区分政府采购各业务层面的工作性质综合治理。
对于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主体的业务特点,分类推进方面,王瑛认为,对采购人而言,重点是落实其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责任、权责对等; 对集采机构,重点是探索引入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推动专业化发展;对社会代理机构,重点是建立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促进代理机构依法执业;对评审专家,重点是改进评审管理,减少自由裁量权,解决专家不专和"终身制"问题,而对供应商,重点则是建立信用评价,实施联合惩戒和责任追究。对于要区分政府采购各业务层面的工作性质,综合治理方面,王瑛提出,对采购行为的规范,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方式选择和程序、回避制度、全过程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坚持依法采购;对采购活动的质量和效果,要落实《条例》关于采购需求标准、采购结果评价、电子化采购等方面的措施,突出结果导向;对采购监管机制,要落实《条例》对供应商投诉处理和救济方式、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及检查、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严格监督问责。
本次培训由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财政部条法司和国库司具体参与《条例》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同志对《条例》的立法背景及意义、《条例》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条例》的重点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并现场答疑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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