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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高工杨凯:电梯维保非维修 实施细则待出台

作者: 发布于:2015-08-20 10:01:44 来源:

   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高级工程师杨凯:维保非维修 实施细则待出台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主体责任,对电梯安全运行是利好消息,但有些条款要求不够细化,为了增强法律的可行性,相关法律实施细则需要出台。”中国建设机械总公司高级工程师杨凯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比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从该条规定来看,维保单位在没有获得制造厂家授权的情况下,有维保资格但没有维修资格。杨凯表示:“实际工作中,电梯维修保养往往是一体的,当电梯出现故障时,如果直接要求由制造厂家或者制造厂家委托第三方公司来维保,则更具有可行性。”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该条法律是对使用单位的一些要求,但是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的‘定期’是多长时间、检查内容包括哪些等都没有明确指出,这些都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杨凯表示。
  
  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
  
  对此,杨凯表示:“按照规定,即使不是厂家自维保的电梯,在维保期间电梯出现问题厂家也有责任。另外,要对厂家自己品牌的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跟踪,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7月22日第1482期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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