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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静涛:政采制度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作者: 发布于:2015-08-11 15:32:15 来源:

  
  近年来,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改革深受社会关注,政府采购制度更成为热议的焦点。2月28日下午,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做客中国政府网,就深化财政国库管理改革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就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詹静涛详细解答了网友五个方面的提问。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 詹静涛


  采购制度改革需进一步深化


  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前处于什么样的发展阶段?与国外先进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相比,我们还有哪些差距,要从哪些方面争取更大的发展?


  詹静涛:政府采购制度在国外已有200多年历史。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是法规制度体系非常完善,采购程序严密,采购行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较高,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都比较先进。同时,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的范围较大,涵盖了公共部门所有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占年度GDP的10~15%,我国从1996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试点。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已由初创阶段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以及公开透明的采购运行机制逐步形成,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大幅提高,特别是在促进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相关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政府采购规模2007年将突破4000亿元,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年节约率平均在11%左右。


  虽然这几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取得很大成绩,但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采购无论从法律制度体系、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等方面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律规定的范围比较小,采购规模相对较小,现在规定行政事业性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行为才实行政府采购,而国外公共支出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这在一定程度制约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功能的发挥。财政部将进一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完善法律体系正确处理投诉


  问:当前政府采购领域的投诉案件比较多,有些投诉还是针对财政部门的,请问您是怎么看待投诉、败诉问题的?


  詹静涛: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供应商投诉逐渐增多,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开展了投诉处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投诉处理机制,保护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投诉是政府采购法为供应商维护自身权益而规定的救济渠道,它的主要作用有两个:一是供应商作为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一旦发现自己在采购活动中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要求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裁决,以维护合法权益。二是发挥供应商监督的作用,财政部门可以通过投诉发现采购活动中的问题,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途径之一。投诉首先是供应商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客观上也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供应商投诉到财政部门我们也要正确理解,他并不是告财政部门的“状”,而是要求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要主持公正,加强监督管理,这是一个很好的机制。


  另外关于财政部门败诉的问题,这也是一个新的问题,很多地方财政部门领导都非常感慨,说“过去几十年很少有人告财政部门的状,但是现在告状的多了起来”,主要指的就是政府采购的败诉问题。法律规定供应商对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如果不服或者财政部门逾期没有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还是向财政部门申请,行政诉讼就向法院申请,由于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无论如何都会触及一方供应商的利益,因此,供应商提起行政复议甚至诉讼是一种正常现象。因为一般每次投标只有一个供应商中标,没有中标的供应商认为有不公的地方必然要投诉。所以我们要把这看成一种正常现象。


  财政部门在供应商投诉过程中因处理决定而败诉我们总结一下大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财政部门自身的问题,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来处理,或者业务能力有限,处理结果不当等情况。比如要求30天要送达答复,而有时候找不到投诉人了或者在途、证据不足的话他就认为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就会进行投诉。另一种是法律、制度、体制和市场环境导致的。在实际工作中基本上是后一种情况导致财政部门败诉的案件比较多,这就说明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的建设任务还是很繁重的,就是老百姓俗话所说的几个法律打架、交叉的问题。这些问题我们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来解决。


  问:财政部门如果败诉会怎样?


  詹静涛:现在讲究依法行政,财政败诉也就意味着:一是本身工作做得不够完善以后要继续进行改进;另一方面就是因为法律上有些交叉、打架的地方,我们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另一方面我们还要继续履行做好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不能因为我们被投诉了然后还败诉了就放弃了监督管理的职能。


  GPA是机遇也是挑战


  问:据报道,2007年年底我国正式启动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GPA谈判是怎么一回事,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什么影响?


  詹静涛:所谓的GPA就是WTO的《政府采购协议》,我国加入WTO的时候曾经做出一个承诺,即加入世贸组织后要尽快启动加入GPA谈判,为了履行我国对世贸组织的承诺,经国务院批准,2007年12月28日财政部长谢旭人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当日我国常驻WTO代表团将申请和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了WTO秘书处,标志我国正式启动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但是谈判的过程还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GPA是WTO的一项诸边协议,目标是促进各成员方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有美国、欧盟等13个成员方,共4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协议。加入GPA谈判的主要内容是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范围,包括与谈判方相互开放的中央采购机构、省级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清单,以及这些机构开放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项目,比如哪些机构采购要开放,哪些产品或者说是货物、服务及工程项目要开放需要拉一个清单出来,协议各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意见。


  我们现在给WTO秘书处提供的是初步出价清单或者中国单方面出价清单。加入GPA谈判是继加入WTO后我国在对外经贸领域开展的又一项重大谈判,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也要认识、了解、重视这一问题。


  依法保护国货扶持本国企业


  问:去年年底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这与采购国货的政策是什么关系?这项政策是否与法律和国际规则相违背?


  詹静涛: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这一纲要在明确了我国中长期科技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同时,提出了若干政策和措施,其中就包括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作为落实纲要的配套政策,2007年财政部制定下发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办法》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五个办法,都是它的配套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是作为纲要的配套政策之一,是依照法律和国家政策出台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政策目标,包括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大家知道法律用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除非特殊情况才能采购国外的产品。我们上边讲到的纲要也明确提出要建立购买外国产品的审核制度。因此,我们制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是充足的,是在本国货物认定办法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对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贯彻和细化,是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自主创新的一个重大进步,对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行为,扶持本国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由于我国尚未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利用国内法律保护本国企业从目前看并不违背国际规则和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实际上,这种做法也是欧美等发达国家长期、普遍采用的做法,现在他们对非GPA成员国仍在使用,GPA成员国之间不允许保护本国产品,但是对没有加入GPA的成员国(比如中国)仍然实行这一政策。我们现在的做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过去普遍采用的作法,当然,如果我们加入GPA以后相关的政策可能会做一定的调整。


  节能采购将坚持不懈


  问:国家已经出台了强制购买节能产品的政策,有些什么措施保证落到实处?


  詹静涛: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政策功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提出了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


  随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了首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清单,这项制度正式付诸实施。政府采购的方法一是引导和提倡采购产品,另一种就是强制。作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和监督部门,财政部门要重点抓好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落实和跟踪问效工作。


  一方面,要专门对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调研摸底,继续出台配套措施,研究建立长效机制;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按强制采购规定执行的单位,财政部门将依照法律政策进行处理。财政部门还将对节能产品供应商加强监管,建立节能产品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于不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节能产品供应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3年内禁止其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据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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