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督 遏制军队采购活动“潜规则”
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些“潜规则”,在军队采购中也有反映,主要表现是规避招标、不正当竞争、以权谋私、“打擦边球”等。这些“潜规则”与采购法规是背道而驰的,不仅搅乱采购秩序,严重影响采购效果,而且容易腐蚀采购人员,甚至产生违法乱纪、职务犯罪问题。对此,军队采购部门和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力举措,消除各种“潜规则”的影响,充分营造依法办事、阳光采购的氛围,确保军队采购工作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采购 规范采购行为
近些年,从军队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来看,有些人在利益诱惑面前,想方设法利用“潜规则”,达到私下交易、蒙混过关的目的。显然,规章制度不够健全、法律法规约束低效,是采购活动“潜规则”屡禁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着力强化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强化法规意识
依法采购是军队采购的灵魂和基本要求,尽管近些年军委和总部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各单位也制订了比较健全的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的情况差距较大,不同程度地存在规章制度“挂在墙上、放在柜里多,主动学习、完全执行少”的现象。有些业务人员甚至有关领导对许多法规制度的内容不熟悉、不清楚,片面地认为法规是法规,工作是工作,无法做到事事都按照规定办。许多人对所谓的“潜规则”不以为然,习以为常。由此看来,法规意识淡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和学习,积极引导官兵牢固树立依法采购意识,每名业务人员必须熟知相关的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能够在各项业务实际中自觉遵守,真正做到在法规制度面前不越雷池一步。
完善法规制度
当前,应注重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提升采购法规效力层次。现有采购法规制度基本上都属于部门规章,更高位阶、更高效力层次的采购法律和行政法规尚未出台,法规的权威性有限,这就必然影响采购体制机制建设和行业宏观管理。其次,体现采购法规的系统性。军队采购法规还没有形成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完整体系,一些采购范畴缺乏相应法规规范,容易产生权大于法、情大于法的问题。再次,注重采购法规的可操作性。部门规章过于原则,缺乏成系统的规范性文件,尤其缺乏健全的采购细则和标准,难以全方位、全过程规范采购活动。
抓好执法检查
切实解决有法不依、违法难纠的问题。一是克服各行其是。机关部门往往只重视抓好本部门起草的采购规章的施行,而对其他规章的施行漠不关心。不仅如此,一些出自不同部门的规章还相互抵触,如在供应商选定上,业务主管部门、分管部门常常意见不一致,让采购机构无所适从,从而严重损害了法规制度的权威性。二是克服违规操作。在采购计划汇总下达、采购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不按法规制度办事的问题,有的人员法规意识淡薄,不把规章制度当回事,工作习惯于随意而为;有的部门站在本部门利益上去理解法规要求,对自己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想方设法打折扣。三是克服超越权限。军队规章制度只适用于规范内部,并不适用于供应商,但在采购实施中,常常以军队规章强行要求供应商执行,而供应商又不了解军队有关规章的内容,只能顺其自然。针对上述问题,要大力加强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与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法问题,从制度上形成清除“潜规则”的硬环境。
强化监督制约 实现阳光采购
军队实行集中采购,更需要对采购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否则,就会让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潜规则”在军队采购中滋生泛滥。当前,采购活动监督方式过多地依靠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同体监督,监督功能偏重事后监管,对违规违纪、以权谋私和 “暗箱操作”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对此,要坚持主动作为、靠前预防,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全面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强化程序监督
在采购组织上,坚持“多方参与,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事业部门提出需求、业务管理部门汇总报批采购计划、采购机构实施采购、财务部门集中支付、审计部门实行监督的组织方式实施,切实防止和避免机关部门以应急采购等为借口,直接向采购机构下达采购任务、单方面组织采购活动的问题。在采购实施上,必须坚持“分段管理”,对受领任务、选定供应商、合同签订、质量管理四个阶段的业务工作,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实施,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监督管理链条。
强化内部监督
审计部门、纪律检查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但这种监督既不能干预具体采购业务,又要在重点采购环节上真正起到监督作用,有效防止违规违法问题的发生。审计部门应采取重点审计与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法,加强对采购计划管理、采购实施和采购价格的审计,特别要加强对机关有关业务部门、采购机构以及有关领导干部执行法规制度情况的监督。纪检部门应重点加强采购业务活动的过程监督,派人对开标评标等主要环节进行现场监督,结合工作考评和干部考评,检查遵纪守法情况,并要加强与供应商的联系,采取签订廉政协议、发函、电话和走访方式,完善对业务活动的监控监管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强化外部监督
军队采购不能简单地以保密为由,规避官兵监督和外部监督。对于除涉密以外的有关采购活动情况,应适时在本单位局域网、采购网和有关媒体发布信息,广泛接受各方面监督。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项目,应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防止垄断信息,排斥有关供应商参与。需要向供应商说明的采购情况和中标结果等,应及时向有关供应商通报。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采购机构要及时答复,对供应商的投诉案件,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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