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安全门事件冷思考·国家安全篇(三):安全, 靠机制落地
联想事件启迪了我们。
是时候了,必须着手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品牌准入制度。
美国是一个对“安全”十分重视的国家,尤其在“9.11”之后。随着“安全措施”的变化,美国的外资审批制度不断变化,政府采购政策也在与时俱进。总之,在美国国家和外国公司之间,永远有一道看不见但又确实存在的屏障。
并购审查——
—个敏锐的探测器
美国法制化程度非常高,这也体现在其对外资的审批制度上。它不像有些国家那样,对外国投资进行过滤性审查,而是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安全”的保障。在美国,涉及到外资审批的法律法规较多,如《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国防生产法》、《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等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
“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规定,外国投资方要接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审查。这虽不是强制性规定,但基本上CFIUS只要嗅到“不安全因素”,投资方都必须接受审查。CFIUS在1975年成立之初,由美国财政部长、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总法律顾问、预算与管理办公室主任、贸易代表与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组成;1993年,其组成人员扩大至包括科技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及总统经济政策助理等,美国财政部长担任该委员会的主席,下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CFIUS审查的关键是确定投资交易是否可能导致“美国目标”为“外国控制”,以及该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安全”。
安全协议——
一份刚性的承诺书
联想收购IBM的条件之一,就是与美国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签订“国家安全协议”。在这份“安全协议中”,规定了联想的“权利”——“联想不能直接向美国政府销售产品、提供服务;不得拥有所有产品的使用信息;所有产品必须在美国本土或者北美自由贸易区内生产。”随着事态的发展,美国政府又在“国家安全协议”之外再次加码:联想电脑不得用在国务院安全系统。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说:“‘国家安全协议’是一个担保性质的协议,其中主要规定出售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不损害买受国利益,或者不涉及损害买受国利益的内容。”由此可见,美国不仅要在制度上预防潜在的“危险”,还要以担保书的形式获得一份承诺。有人会问,不过一纸承诺,究竟能起多大作用?其实,在遵守法律和重视信用成为自觉习惯与社会风气的美国,别说是刚性承诺,就是一句经过见证的誓言,都会被看作是不能轻易改变的信条。更何况,这份安全协议具有权威性,加上其他政府部门和公司的群起效仿,预防“危险”的效果将会更加放大。
代理制度——
一道牢固的防火墙
联想在与美国司法部、国土安全部签订“国家安全协议”以后,才获准参与美国政府采购。首先,要求联想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接受、维护、鉴别有关美国政府定购电脑产品的个人用户信息,以及任何有关具体的美国政府部门可能会采购电脑产品的信息。为此,联想不得直接向美国政府销售产品,而必须通过第三方代理销售;其次,不准美国政府用户的信息走出美国本土。为此,联想必须接受美国安全部门对其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的检查;再次,联想必须通过美国政府认可的本国公司提供产品售后服务。为此,联想不能直接向美国政府提供售后服务。
从美国的做法来看,第三方代理制度从组织上将外国公司和本国政府完全隔离。这样,国外设备供应商就不可能知晓其设备的使用信息,也就无从知道政府组织、人员的机密信息,可以有效保障国家安全。
我国安全之路在何方
联想在美国的遭遇,恰恰为外国品牌准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提了个醒。
是制定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外国品牌准入制度的时候了。为此,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
在外资并购方面,我国已付诸行动。9月8日,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新规”)生效。随即,又传出商务部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商议“外资并购立法”的消息,“国家经济安全”将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并购新规”中明确,如认定并购交易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就将被终止。一个方向性的信号勿庸置疑,即国家在扩大开放、加大引进外资力度的同时,对一部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资将设“禁区”。“不影响国家经济安全、不消除正当竞争”将成为外资进入我国的底线。
在签订安全协议方面,我国应该以美国为师。试想,如果我国要求DELL在进入政府采购市场之前,承诺不得直接向我国政府提供产品、服务,不得获取所有产品使用信息,DELL的直销模式还会在我国大行其道吗?可以说,外国品牌在我国无拘无束、一路绿灯。正如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所建议的,我国完全可以要求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品牌签署一份“国家安全协议”。在商业合同中,不可能有类似承诺性质的条款,而“国家安全协议”的使命就是,给视信用为生命的外国公司增加违背承诺的代价。
在代理制度方面,我国更应该加快步伐。因为,有一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我国的个别单位把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心无芥蒂地拱手送与外国企业,脑子中何曾掠过一丝安全的影子?某些政府部门与外国企业公开合作,大搞商业性推广活动,行为中哪有一点防范的意识?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种外国公司与我国政府信息毫无顾忌的“零距离”接触,让人忧虑而又焦急。我国必须建立第三方代理制度。也就是说,DELL等外国公司要参与我国的政府采购,必须通过国内企业代理才能进行。只有这道“坚固”的隔离墙,才能使外国公司和我国政府信息彻底绝缘,让政府部门与外国企业交往中“台下有台,戏外有戏”的现象在我国彻底消失。
除此以外,我国还应制定一系列其他切合国家发展的“安全制度”。如在国内企业技术无法满足采购需求、必须采购国外品牌时,建立“技术报备制度”;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让军队、国企、金融系统这些关系国家命脉的部门使用国货,参照政府采购制度。
清华大学计算机与信息管理中心副主任范小安说:“政府采购准入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真正拥有了‘门禁’。外国公司走进这个‘大门’,不仅需要‘身份证’,还需要做出‘承诺’和遵守‘规矩’。”范小安也指出,准入制度不仅要建立,而且还要抓住要害,重点设卡。例如国家信息安全中分量最重的是网络安全,就应让提供网络设备的外国公司,进入“大门”难上加难。
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外国品牌准入制度不能再沦为空谈,不能再变成一张没有兑现日期的支票。因为“国家安全”不容片刻等待,每一分钟的流逝,都可能带来巨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