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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安全门事件冷思考·国家安全篇(二):安全,靠制度擎天

作者: 发布于:2015-08-13 15:44:19 来源:

 

  联想“安全门”事件是偶然而发还是有其必然性?是美国政府对政府采购的过度干预还是美国国家安全的预警机制在特定条件下被激活了

  尽管“安全门”事件已过数月,但联想集团亲历此事的副总裁刘晓林回忆当时情景依然历历在目。“当美国人拿出一条又一条法律条款以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时,我们实在无言以对。”因为联想撞上的是美国“法律之壁”。

  法律制度 铜墙铁壁

  美国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是:获得最佳价值,包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降低成本,缩短采购时间,促进竞争,实现社会目标,降低商业和技术风险,提供一揽子采购服务。单就这一政策目标而言,联想中标1300万美元大单在情理之中。但作为政府介入经济运行的最便捷手段,如今的政府采购也是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体现政策功能有时甚至比节约资金更为重要,更何况“国家安全”对一个国家而言是至高无尚的。由此,联想安全门引起美国政界、新闻界的高度关注,也就不难理解了。

  美国湄公法律事务所总裁丹尼尔·米德夫介绍,美国于1809年开始为政府采购立法,至今已历近200年。目前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有500余部,其中主要法规有8部:《联邦财产和行政管理服务法》、《合同竞争法》、《诚实谈判法》、《购买美国产品法》、《小企业法》、《信息自由法》、《及时支付法》、《WTO政府采购协议》。这些法律规定疏密有致,把美国的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严严实实地保护起来,对外国企业的进入无形中设置了障碍,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安全。

  美国政府采购对“国家安全”重要性还可从一些组织职能中窥见一斑。例如负责美国《联邦采购条例》(FAR)修改工作的联邦政府采购政策管理办公室(OFPP),下设FAR理事会,成员包括国防部、GSA和航天航空局的行政首长。FAR第二十五部分就美国政府部门的对外采购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包括美国与其他国家间贸易协定的执行;采购程序;合同标的物的价格评估及中标者评定办法等内容,规定并原则上限制美国政府部门从国外采购应用于国内的物品、服务及建材等,并就可以购买外国产品的情形做了明确列举。

  另外,一个无法回避的法律便是着名的“埃克森-弗罗里奥(EXON-FLORIO)法令”。这是美国外资管理的主要法规,用以规范美国对涉及其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的审查程序、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保护国家安全”被放在了至高无尚的位置。

  机构设置 环环相扣

  在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国家安全制度设计中,美国完善的法律又通过各种综合性机构不折不扣地实现着其订立初衷。这些机构环环相扣,覆盖了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各个领域。

  跨部门机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这是美国主管外国在美投资的部门,主要职能是负责评估外资对美国国家的总体影响,在外国投资领域为美国国家安全把关。CFIUS是“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最主要的执行机构之一。联想收购IBM PC业务时,受联邦政府委派对联想进行严格审查的机构正是CFIUS,对联想参加美国本土政府采购活动提出针对性要求的,也是CFIUS。可以说,如果没有CFIUS签署最终同意函件,联想不可能获得联邦政府对其收购IBM PC业务的许可。不过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法令”,CFIUS启动一个全面审查程序为45天,而联想当时历经了70天,主要是由于联想是由“有政府背景的中国科学院控股的中国企业”,CFIUS对联想有可能进行所谓“工业间谍活动”,从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了特别严格的审查。

  成立于1975年的CFIUS,有12名成员,主席由美国财政部部长亲自担任,其他成员包括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总统国家安全事务助理和总统经济政策助理、国土安全部成员、国务卿、国防部长、商务部长、司法部长、行政管理和预算局长、美国贸易代表和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其宗旨就是试图通过全面审查来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同时保持美国开放投资政策的权威性,让在美国的外国投资者保持信心,避免美国投资者在海外遭遇报复性的歧视对待。

  专门机构——美中经济安全审查委员会。可以说正是“美国—中国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制造了联想“安全门”事件。该委员会主席Micheal Wessel“忧心忡忡”的惊呼并致信美国国会议员Frank Wolf,拉开了“安全门”序幕。

  该机构于2000年10月30日根据美《国防授权法》成立,隶属美国国会,旨在“监督和调查美中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给美国国家安全所带来的影响”,制造“安全门”事件正是其监督权的有效行使。按照美公共法109-108部分规定,该“委员会”工作与研究的重点在八个领域:扩散行为、经济转移、能源、美国资本市场、地区经济与安全影响、美中双边项目、WTO执行情况、中国对言论与信息准入限制的影响。

  自2001年起,该委员会每年提交并发表一份给美国国会的报告,就“美中经济关系的安全含义及如何从安全角度来管理美中贸易关系”提出年度分析与审查报告,并向国会和政府提出立法与行政行动建议。该委员会由12名成员组成,其中3名成员由美参议院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及众议院议长和少数党领袖分别担任。

  显然,在对待国家利益和安全问题上,美国有着比我国反应更快的机制。

  安全为天 警钟敲响

  人们不禁要问,在中国政府采购领域,哪些制度在为国家安全擎天?有没有机构在国家安全的“红线”被踩响时发出警报?有没有人像Micheal Wessel那样为国家安全呐喊、呼吁,从而引起国家高层关注?

  联想“安全门”事件像一面镜子一样,严峻而真实地反射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捉襟见肘的尴尬。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刘慧早在参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之初就郑重提出,应在政府采购中注意国家安全问题。她的提议引起立法部门的注意,即有了《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之规定。这是我国现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惟一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政府采购规定。

  但勿庸置疑,仅此一条原则性规定是无法“擎”住一个国家政府采购安全之天的。何谓“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谁?通过什么程序来判定是否涉及了国家安全和秘密?既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那么该适用哪部法律哪条法规?

  刘慧认为,反观“安全门”事件,我国政府采购应该反思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并没有在政府采购中保护国家安全的规定;二是在政府采购实践中没有一个有效的保护国家安全的运行机制。从保护国家安全的角度讲,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保护国家安全的“明礁”寥寥无几,“暗堡”更无从谈起——我们是名符其实的冒险者。

  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经济安全研究中心主任江涌研究员认为,中国政府采购完全可以仿效美国,增强相关措施,建立保护国家安全的政府采购门槛。除了保护国家安全外,还可以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博弈中的实力。各个国家都把政府采购作为保护自己民族经济、防御国际竞争的手段,“国际竞争是综合竞争,当别人都在保护的时候,中国如果在这方面没有作为,白白放弃可以合理合法在国际博弈中使用的工具,吃亏的是自己。”

  保护国家安全,我国政府采购必须从制度设计、机构设立、规则细化全方位着手改变。事实上,形势已然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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