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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的核心条款缺失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4:58:51 来源: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粗粗看了一下,问题甚大,主要是核心条款缺失。


  《校车安全条例》核心条款,在我看来,应该是费用条款。即生均承担的校车费用,必须控制在怎样一个标准范围内。


  查《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现有条款,其实质内容基本为技术条款,例如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不得超载,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甚高等。技术问题本来有国际国内的经验供参考,制定出来不难。现实问题是技术要求越高,运行成本越高,不明确财政补贴标准,甚至不能避免校车营运被垄断,被灰色利益化。如果因此导致了相当部分家庭经济压力过大,甚至承担不起校车费用,至于相当部分的孩子有校车而坐不进去,问题就严重了。


  特别在农村,校车负担其实已经成为学生家庭的沉重负担。以我所生活的乡镇为例,大规模撤校后,一个农村的孩子,为了上学,往往每天要往返数十里,必须坐汽车了。汽车确实有得坐,由完全市场性质的机构提供。尽管管理不规范,车况不太好,人员素质堪虑,且超载是平常事,安全隐患严重,但费用对于一个农民家庭来说并不低,是800元/学期。一年两个学期,就是1600元,占到了本市农民年人均收入的1/4。又因为路太远,孩子只能吃在学校,整个费用就更加难以令农村家庭承受。比之大规模撤校前,尽管取消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费,但一进一出,农村家庭的教育负担不是减轻了,反而是大大地增加了。


  在此基础上,如果将规范校车营运的成本主要增加给学生家庭承担,以北京市的实践为例,该市朝阳区曾进行校车试点,在政府给予补贴的前提下,学生依然要依据路程远近,每人每月缴纳校车费用300-500元,对于相当部分农民家庭,恐怕只能用灾难两个字形容。遑论农村面积广大,村落零散,同样的校车,运行在农村,运行成本还要远高于北京市区。更遑论还必须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了。(《京华时报》)


  所以,必须在《校车安全条例》中增加费用条款。


  具体的费用标准,对于民众自然是越低越好,甚至免费最好。但公共财政以及社会赞助毕竟是有限的,在此前提下,如果实现不了校车的免费运行,也必须保证新增成本主要由公共财政承担,保证学生家庭的承担压力不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尤其在农村,必须与当地人均收入挂钩,至少应明确收费标准最高不得高于同期当地人均收入的20%(其实已经很令农村家庭痛苦了)。在此前提下,鼓励、要求不同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最大限度地降低学生家庭的承担比例。


  学生家庭所承担费用与与校车运行费用间的差距,主要由公共财政承担,必须由公共财政托底。如是,不仅迫使地方必须引入市场机制杜绝不合理成本,且正因为此,“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才不成其为空话,而真正为坦荡荡地勇于承担公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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