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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布12月11日起征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4:46:20 来源: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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