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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公布12月11日起征意见

作者: 发布于:2015-08-12 14:46:20 来源:


  校车运载学生时,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由驾驶人将停车示意牌伸出车窗,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道路无中间隔离带的,对面驶来的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下车学生需横穿马路时,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过渡期不超3年,过渡期内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可使用其他载客汽车


  “性质定位不准,责任就划分不清。校车服务应该是‘学校教育后勤保障的社会化’,是由全社会共同承担的问题。因此,政府不应对校车的服务运营大包大揽,而是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校车运营、运行的安全。”袁桂林教授指出。


  据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对校车进行定期检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并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安全宣传教育。


  明确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保障校车安全的责任也是本次《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比如,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制定学生搭乘校车的安全守则,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余凌云说:“校车服务及其安全等问题的背后是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到经济发展水平、教育均衡发展、道路交通建设和管理等诸多现实因素。”因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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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车幼儿、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获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幼儿园、小学、中学等从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的幼儿或者学生(以下统称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居住的学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缩短上学距离,减少交通风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的农村地区,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教育行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学生,明确范围、突出重点,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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