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采购与履约验收怎样化烦为简
其次,从合同履约的管理方来说,目前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合同履约监督机制,也没有与各类专业检验(测)部门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
现有政采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的监管,还没有延伸到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缺乏对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的有效监督。同时,采购人合同履行验收的内部监督工作基础薄弱,大多数采购人没有建立或落实由相关监督责任机构参加的验收监督工作制度。
另外,在合同履约环节,一些供应商依法履约的观念还不强,还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中标效益的最大化,供应商不惜采取“以次充好”或“减少工序“等手段降低履约成本蒙混过关,市场诚信体系缺失。
集采机构参与验收获采购人认可
解决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的诚信体系,打造政府“阳光采购”机制。
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姜毅认为,作为政府采购的末端环节--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意义重大,扎实做好这项工作,有助于促进财政支出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加快推进财政支出的进度。他认为可以从五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加强法规宣传,提高依法采购意识;二是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确保合同履约验收质量;三是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单位采购的计划性;四是建立供应商诚信档案,加快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五是加强违约处罚力度,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良好信誉。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从2010年5月份开始,也在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开始加大对于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管理。采购中心副主任许敏介绍,从中心目前反馈的情况看,供应商依法履约的情况非常乐观,而很多采购单位针对一些大项目,还主动要求采购中心参与履约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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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采购项目合同履约不理想的多种表现
拒签合同: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人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二是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供应商自己失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失误,导致合同不能签订。
三是采购人寻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与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拖延合同签订时间:一是等待市场出现下跌行情时再下定单,达到降低进货成本的目的。
二是想将较小订单拼成较大订单,形成规模获取更多优惠。
三是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故意拖延。
随意变动合同内容:有的供应商谎称招标文件所列的某型号产品已停产或已过时,他们所提供的为最新的替代产品,以图谋利;有的供应商利用采购人对产品不够了解之机,随意减少、降低或更改设备标准配置及配件,缩短设备的质保期限等;有的供应商按照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将合同中部分产品换成非采购合同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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