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作者:徐颖哲、黎娴 整理 发布于:2015-12-29 11:21:4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财政部明确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范围及主体
2015年7月2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新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关于强化政府采购透明度的要求。
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及主体。一是采购项目信息公开,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二是监管处罚信息公开,包括财政部门做出的投诉、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三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其中,必须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项目预算金额,中标、成交结果,采购文件,更正事项,采购合同,单一来源公示,终止公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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