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政府采购的程序和特性
合同程序
订货法专门规定了政府合同公告和授予的方式,包括:
公开投标;
竞标拍卖,包括电子化方式;
邀请招标;
向单一供应商授予合同;以及
如果合同价格超过500万卢布(约合17万美元),可以向商业交易所发出订货。
为了获得节省预算的效果,同一个政府用户对同种货物或服务的多次订货可以同时操作。绝大多数情况下,招标邀请和竞标/拍卖都必须是公开的。当合同要求所供货物、工程的建设、服务、信息的提供等被定义为涉密时,允许进行闭门拍卖(秘密竞标)。
公开招标和竞标/拍卖的区别是,当宣布邀请进行公开招标时,合同必须授予承诺以最好条件履行合同的竞标者;而竞标拍卖方式下,合同将授予报出最低合同价的匿名竞标/拍卖者。从2010年1月1日起,除了要求合同授予最低价投标者之外,对合同方的资格审查也被认为是授予合同的重要因素。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对合同人设立了特别的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要参加竞标拍卖,必须有至少五年在同类工程领域的从业经历,并证明其先前投标的项目,至少30%的合同是在特定工地完成的。
邀请招标的政府机关要在其网站公布授予合同的招标意向,优胜者应当是报出最低价的合同竞争者。这类公告在诸如合同期限及其金额等方面有严格限制,金额不得超过每包一万美元,这种方式通常用于为驻外的政府组织提供服务。
如下情况下,合同可以授予单一竞标者:
当合同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时(编者注:自然垄断指一种产品或一种服务的生产全部交给一家垄断企业经营时,对全社会来说总成本最低);
政府需要获得文化价值;
合同竞争者拥有提供所需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排他经营权;以及
合同所需工程建设与军事动员活动有关。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合同可以不经竞争授予(某些公司)。如果耗时过长的程序可能产生消极影响,例如因环境不可抗力降低产出,紧急医疗干预需求采购等情况下,允许绕过上述法律规定。
2009年12月,俄联邦制订了一个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清单,从2010年1月1日起,政府部门消费者采购这些项目只能通过网上公开竞标拍卖程序。目前,这个清单包括建筑合同,与药品、食品和办公设备的供应有关的合同。从2010年7月1日起,所有传统竞标、拍卖程序都已禁止,所有招投标、拍卖都必须无一例外在线操作。对省级和市级的客户,这项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进入实施。可望所有政府合同的70%将通过网上招投标拍卖系统产生,剩余的30%将通过公开的投标邀请授予(主要是那些有关研究项目、机械工程、建筑设计和医疗服务方面的合同)。
政府采购特性
A.合同价格
据估计,2009年全国预算的1/2花在了代表俄罗斯联邦政府缔结的合同上。
根据俄罗斯法律,所有政府采购合同的价格都在合同的签订阶段固定下来,并明确定义。以下情况允许修改合同价,当:
需要实行自然垄断以弥补通货膨胀;
政府机关坚持修改合同,以增加工程数量和服务提供量;以及
合同金额超过10亿卢布(3亿美元)的长期合同,如果不考虑相应合同成本的实际增长进行价格变动,其执行变得不可能。
(延长合同)继续支付不能超过合同价的30%,合同方必须证明它有能力保证资金,完成等于合同价1/3的合同义务。合同方不需要承担(对方)违反合同带来的风险成本。
根据俄罗斯联邦最高商业法庭2006年6月22日的判例,政府采购程序对合同价超过6万卢布(约合2000美元)的所有案例适用。然而,如果授予合同的机构并非经特别授权可以授予政府合同的机关,而且合同提供的服务是为了维持其日常运转,合同额在20万卢布(大约7000美元)以下,就不需要遵循以上所述全部采购程序,根据《民法典》和《预算法典》的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缔结一个常规合同。
订货法的修正案允许不经公开招标拍卖程序,按照原定价格增加合同供货量,或按照上述规定程序增加供货量,这个修正目前正提交俄罗斯立法机构进行审议。
B.合同期限及执行
《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典》规定了三年的预算循环,这就允许进入政府合同的机关持续为期三年的合同期。为实施联邦政府长期目标计划项目而签订的合同,合同期根据这些项目的期限设定,并不限于三年。
提交了参与某项目竞标/竞拍申请的合同方不得拒绝随之授予他们的合同。如果某合同方无法完全执行合同任务,部分合同将可授予评分序列中下一位竞争者。
C.合同方特权
代表或雇佣了残疾人的组织及相应机构在订货时享有特权。这些组织可以要求其合同报价高出(普通公司)15%。
订货法规定至少15%的政府合同必须授予小型商业企业,这不包括军事和国家安全领域内的合同项目。作为规定,对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要求,通过组织特别竞标拍卖会,或者对小企业进行专门的公开招标邀请来实现。根据一些俄罗斯专家的意见,政府从大项目中特意初步选择一些项目分配给小企业,这些措施使小企业免于竞争。不清楚在网上匿名参与竞标中,这些规定是如何具体实施的。
D.“购买国内产品”的要求
订货法并未严格规定合同竞争者国籍方面的限制。虽然法律为政府采购设定了民族性,但外国竞争者和供应商在参与投标和拍卖方面与俄罗斯法人拥有同样权利。当采购项目涉及军事合同或存在国家安全风险问题时,政府会禁止或限制从俄罗斯境外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关于授予国外公司的政府合同所占份额,没有统一的信息。然而外国公司和俄罗斯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的份额可以通过对比估算出来:例如,2006年,俄罗斯签订了大约60个合同,为国家所需供应医疗卫生装备,合同总额为6.082亿卢布(约合2500万美元),大约60%的钱花在了进口供应商身上。
为了使政府采购系统达到保护主义的目的,2008年12月,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部发布法令,允许优先将俄罗斯企业在特定经济领域的合同价格提高15%。这些领域包括农业、钢铁工业、机器制造业以及其他一些产业。这些法令与其他应对经济危机的措施打包发布。这些措施已经证明是无效的,因为对合同方资质设置没有有效要求,所有有兴趣参加竞争的外国合同方都能在俄罗斯创设合法实体,并达到参加竞标的条件要求。
俄罗斯政府一次又一次地采取各种保护措施,来保证政府合同绝大多数授予国内货物和服务供应商。例如,在1990年代中期,就进行了一次失败的努力,要求俄罗斯高级官员乘用国产车满足公务交通需求;但是由于俄罗斯小汽车性能并不可靠,官员们不情愿失去他们乘用更好的外国小汽车带来的舒服生活方式,而宣告失败。目前,俄罗斯不要求其官员们飞往国外公干时只能乘坐俄罗斯航班。2009年11月,俄罗斯国家航空公司-民用航空局建议政府在立法时加入这一要求。目前,主要交通运输管理机关都暂时性同意了这一提议,相关立法提案已于2010年提交立法机关。
(相关材料由(美国会图书馆)东方法律部主任彼得·鲁迪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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