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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及框架

作者: 发布于:2015-12-25 17:11: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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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国,涉及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有专门的联邦政府采购法规,还有与之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和司法判例。


  《联邦采购法规》 《联邦采购法规》(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FAR)是专门的政府采购法规,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最重要的采购制度和政策。FAR由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负责指导实施,对FAR的修改是由政府采购专家组成的委员会来进行,然后提交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联邦行政管理和预算局进行最后的修订。最后,在所有修改生效前接受公众的评议。联邦政府机构根据FAR制定自己的采购条例,针对其特定的要求和合同做出规定。


  《购买美国产品法》 《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BAA,1933)开宗明义地规定:  “扶持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人和美国投资资本”,要求联邦政府机构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购买国内产品,工程和服务亦必须由国内供应商提供。美国预算补充法案等法律都规定了执行《购买美国产品法》的义务。美国成为WTO《政府采购协议》成员后,对外贸易法规定此法对非成员仍然适用。


  《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  《联邦政府行政服务和财产法》(Federal Administrative Services and property Act,1949)规定了许多监管联邦政府合同的程序性要求,诸如制定政府采购计划、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


  《合同竞争法》  《合同竞争法》(Competition in Contracting Act,1984)规定必须采用全面、开放的竞争方式进行采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都有权利参与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


  《信息自由法》  《信息自由法》(Freedom information Act)要求政府机构应当将所有的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及时地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但涉及有关商业秘密的除外。


  《诚实谈判法》  《诚实谈判法》(Truth in Negotiations Act,1962)要求在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有义务向政府机构提供准确的、现行和完整的成本或价格数据,使政府机构做出公平的决策。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数据,将受到处罚。


  《小企业法》  《小企业法》(Small Business Act)要求行政机构将一定比例的合同给予小型企业和社会弱势群体所拥有的企业,以保证上述企业有机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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