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应拒收
某市农业局对农用机械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采购公告发出后不久,十几家供应商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采购的各项事宜都进展得很顺利,唯有一个现象让档案局有些摸不着头脑--A公司用个人户头向农业局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另有一家供应商通过个人网上银行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乍看缴款人姓名,农业局一时分辨不出这两笔款项分属于哪两家公司,待供应商主动说明后才弄清了状况。
此时,农业局内部有人提出了疑问:以个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以前从未遇到过,这样的钱能收吗?收了之后就可以确认缴款供应商的投标资格了?这位工作人员也说不准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就是凭直觉感到有些不妥。项目负责人出面安抚:“这两家供应商规模都比较大,在省内还算知名,也没有在政府采购市场违规的记录。这个项目如果拒绝他们来参加还真是有些可惜。以个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也许只是图个方便,没有什么特殊含义。”
就这样,两家供应商的投标资格得以确认。经过评审,供应商A还取得了中标候选排名第一的成绩。
中标通知书刚刚发出,农业局还在拟定采购合同,就有未中标供应商举报A公司提供虚假项目经验,称其获得加分的外市政协家具项目为虚构。
农业局立即放下手中工作展开调查,结果是举报情况属实,A公司确实造假。农业局按照程序向同级财政局汇报了情况,报送了相关材料,财政局再次进行核查,结果相同。
最后财政局做出处罚决定,责令A公司一年内不得参与该市的政府采购活动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A公司虽然对造假行为供认不讳,但坚决不同意没收投标保证金。他们的理由是,“我们的投标保证金是以个人名义缴纳的,而受处罚的却是单位,前后主体不一致。”农业局虽坚称A公司在以个人名义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曾向他们进行过说明,但却苦于找不到证据。此案尚处争执之中,至今未有定论。
业内专家提示,采购人在组织招标时最好不要收取供应商以个人名义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权利义务关系来讲,这种性质的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供应商没有法律约束力,财政部门确实应无权没收个人缴款。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除交付现金外,一定要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上名称相同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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