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鲁财预 〔2010〕57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9〕35 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9〕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省级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我们对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 〔2007〕41 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2007〕50号和鲁政办发 〔2009〕11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部门拟在预算年度内,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当年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内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系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预算单位。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含使用上述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及资金计划。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和调整;
(二)采购项目按采购目录细化;
(三)采购资金专款专用;
(四)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引导作用;
(五)集中采购、统一支付;
(六)不办理无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统一批复。
第六条 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将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予以列出,并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下的品目进行细化,形成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七条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的资金来源,是部门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省直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按照财政部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 〔2007〕29号)、财政部和国家环保总局 《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 〔2006〕90号)、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2004〕185 号)等文件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应当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以及环保节能等产品。在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内进行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的,应当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坚持自下而上的程序,从基层单位编起,逐级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品目编码、采购数量或配备标准等,经汇总平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至各部门。
第三章 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省直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按项目实施进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交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省直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年度内追加或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新增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应当同时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明确预算金额。省财政厅不受理无采购预算的采购计划申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送省财政厅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须按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和省直部门应根据省财政厅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开展采购活动,不得办理无政府采购计划或超计划的采购。
第四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采购资金中的财政拨款和专户管理的资金,除采购目录内规定的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等交通工具维修保障服务暂实行授权支付外,其余由省财政厅统一集中支付。
第十五条 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财政预算内资金,由省财政厅追减指标后统筹安排使用。实施政府采购节约的专户管理资金,原则上留归部门使用,并将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对因特殊情况需跨年度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下一年度执行前需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处重新确认。当年无特殊原因而未执行的部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属基本支出的,省财政厅取消采购项目,按照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规定处理;属项目支出预算的,省财政厅将追减该项目支出预算,收回财政预算内采购资金。
对应收回的政府采购应采未采预算内资金和政府采购节约的预算内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确认的金额,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及时追减指标,在当年 12 月 15 日前追减完毕。
第十六条 对于省财政厅集中支付的资金,省直部门要在货物供给到位验收合格 20个工作日内报送资金支付申请。省直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支出,并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省直部门应当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与省财政厅、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及有关单位的协调与衔接,认真做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对省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1年 1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