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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中应公开预算

作者: 发布于:2015-07-27 11:13:10 来源:

   前段时间,老刘所在单位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其单位需要修缮的办公楼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该工程审批预算为100万元。在正式开标前,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将项目预算口头告知了评审专家,但预算金额并未写入招标文件中。同时,招标文件中也未规定投标供应商的报价超出项目预算是否按照废标处理。


  开标后,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参与投标的6家供应商中,只有2家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项目预算。而高于项目预算的其他四家供应商中,最低报价为102万元,只比项目预算高出2万元。采购中心工作人员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规定,如果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应该由专家写出废标建议,按废标处理;专家认为,此次采购过程公开、公平、公正,超预算的供应商报价十分接近本项目的预算,而采购人也并没有明确表明超预算其无法支付,因此不应作废标处理。评审专家同时指出,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超预算和不超预算报价同时出现时是否按废标处理。


  另一方面,作为采购人代表的老刘也有些苦恼。原来,老刘所在单位有能力自行支付超预算部分,但他却不知道如此操作是否合法。一时间,项目采购陷入僵局,本该上午就结束的项目评审一度中断好几个小时……


  思来想去,问题出在哪里呢?原来,招标文件中没有写明项目预算是导致该项目评审无法继续进行的根本原因。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张东伟表示,《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明确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针对老刘所在单位的项目而言,低于项目预算的只有两家,应当予以废标,否则对另三家报价高于项目预算的供应商而言有失公平。


  张东伟表示,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乏采购预算做得不够精准的情况。此时,如果轻易废标,也会造成更大的浪费。那么,避免上述问题的惟一方法就是要求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开项目预算,并将出现报价高于预算时的处理方法标注其中。这样一来,再遇到上述情况须临时拿出处理措施时,就可以做到有凭有据。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6月14日第1185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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