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采购人行为应从预算着手
目前,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过于强势甚至私下勾结供应商的现象时有发生。但针对这一问题,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却往往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毕竟《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18号中对此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看,采购人的强势表现主要有:明确指定供应商、强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文件中围绕某品牌供应商量身设定一系列资质条件、串通部分专家操纵评审结果、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而拒签采购合同……其中,尤以最后一种影响最为恶劣。
近日,在某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座谈会上,某主任谈起了自己近日的遭遇。在为某使用单位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电脑时,该采购人再三要求在标书中设定一些不必要的资质条件,并且在很多场合或明示或暗示本次采购必须让某品牌中标。不过,最终的评标结果却是另一家品牌以微弱的优势中标。当采购中心将中标结果告知采购人并要求其予以确认时,该采购人却拒不确认,采购中心就此陷入了无比尴尬的境地。因为无法发出中标公告,采购中心既有可能被采购人指责办事效率低,又随时可能被中标候选供应商分别质疑乃至投诉……无奈之下,该主任只能恳请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面协调。面对监管部门,该采购人倒是一改此前无比强势的态度,转而开始“哭穷”。对于监管部门的质询,采购人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单位近期工作重点的调整,原有的采购预算临时被领导借用到了其他方面(相关申请随后将递交主管部门),因而暂时没有资金支付本次采购。面对采购人这一近乎胡搅蛮缠的说法,监管部门一时也无言以对,该采购项目因此被搁置了一个月之久。
在目前的政府采购操作流程中,采购中心更多担负的是采购项目的组织工作,即为开评标(或竞争性谈判及其他采购方式)搭建平台。采购中心的工作性质更像是提供服务,其项目经办人在某种程度上只能对采购人的一些不合理要求和做法给予劝解。要想真正根治采购人过于强势的问题,关键在于有关部门在年初各单位制定并上报预算时就要求其编制的预算必须足够精细化、准确化。预算太多,容易让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产生天价采购的行为;预算太少,则可能造成寅吃卯粮、各项预算资金随意拆解的违规情况。因而,在年初预算申报时财政相关部门应提醒各单位承诺专款专用,保证预算精准。
譬如在本案例中,采购人借口说因为相关预算被挪用而无法支付本次采购的资金,如果相关部门在年初审批政府采购预算时明确规定专项预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并且将此落实到具体条文,那么该采购人就无法以“预算资金挪作他用”为借口了。此外,相关部门在审批预算时还应该要求采购人明确自身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尤其应该明确规定采购人必须在评标结束后多少工作日内对中标结果予以确认。
有关专家也认为,在目前缺少对采购人有效约束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从审批预算的角度出发,用制度遏制采购人过于强势的做法是最可行的。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19日第1203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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