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兼总编刘亚利:
用专业视角关注政府采购事业未来发展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实质性要求时,往往都会在该条款前添加特殊符号(如*、★等),或者是在实质性要求条款下方加下划线,以引起潜在供应商及评标专家的注意。针对这种情况,刘亚利讲道:“这种只加特殊符号而不说明用意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实质性要求不能单纯用符号来提示。”
“在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中,如果采购人的预算有限,或者说最看重的是价格,那建议代理机构选择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标,而不采用综合评分法;在现行体制下,为了避免质疑投诉的出现,对于采购需求不同的同类采购,如果需要设置不同的评标因素和评分标准时,最好避免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不仅要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针对这一环节有哪些要求,还应注意学习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
此外,刘亚利还提醒学员:“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时,最好不要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要增加投标人的投机心理。”
开标后澄清问题不得超范围
在一次采购活动中,开标并唱标后,一家供应商发现自己所投5号标与8号标的报价报反了,于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撤回投标文件、重新报价”的请求。采购代理机构征得在场全体投标人同意后,让这家供应商把他们5号标与8号标的报价进行了“互换”调整,并予以重新唱标。
“开标后,经所有投标人同意,其中的某个投标人可否调整报价?”刘亚利分析判断说:“开标现场经所有投标人的同意后允许供应商现场调整报价,看似合情合理,但却找不到法律依据。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开标过程中要冷静对待‘突发事件’,没有法律依据的决定最好不要做。”
关于评标中的澄清问题,刘亚利向学员们分析了3个案例,她认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最好事先明确“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以及明确具体哪些内容可以澄清,而不只是模糊地规定“不能对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刘亚利说:“事先明确不仅可以提醒投标人必要时予以配合,同时对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一种保护。”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是有条件的。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政府采购的评标过程中,遇到评标专家要求投标人就相关问题进行澄清时,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要密切关注,一旦发现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有‘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情况,而评标委员会又予以认可时,应及时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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