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小明:注意方法讲技巧 服务各方须依法
招标活动结束后,未中标供应商开始质疑:招标代理机构的公示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应该属于澄清;按照法律规定,澄清应在开标前15天进行,因此,此次招标活动是不合法的。
吴小明分析判断说:“答疑与澄清有本质区别,案例中的问题就出在公示的最后一句话‘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招标文件规定办理’上。这句话涉及对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改变,所以本案应作废标处理。”
“画蛇添足,节外生枝,多一句话引起一连串不必要的麻烦。此案提醒从业人员,在招标活动中要慎重处理每一个细节。”吴小明提醒说。
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惹事端
某大学公开招标采购一批物业管理项目,此标已经因为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一次,第二次招标时,眼看开标时间就要到了,开标现场仍然只有两家供应商。
开标时间过了5分钟后,现场工作人员正在商议对策,第三家供应商才气喘吁吁地赶到。采购单位代表及另外两家供应商喜出望外,纷纷请求招标代理机构“破例”为其开标。
无奈之下,招标代理机构只得要求三家供应商均写下一份承诺书。同时,三家供应商对着摄像头保证:“不管谁中标,其他人都不以‘允许迟到供应商投标’这个理由投诉。”
然而,未中标供应商没有信守承诺,由此引发的投诉让招标代理机构陷入尴尬的境地。为此,吴小明提醒学员:“一定不能让迟到供应商参加投标,哪怕是现场签字同意、作出保证都不行,因为供应商现场签字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本案中的采购项目,可以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依法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
“仅5分钟之差,供应商失去了投标资格;仅一念之差,代理机构遭到了质疑。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范操作,不能‘心软’。”吴小明还向学员讲述了另外一起因为“心软”引发的投诉。
曾经有一次招标活动,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在现场展示样品,但有一家供应商由于客观原因没带样品。这家供应商苦苦恳求评标委员会给予其投标机会,评标委员会一时心软,便允许其投标。然而,此供应商最终落标后,却对评委让本无投标资格的供应商投标进行了质疑投诉,当然其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对此,吴小明解释说:“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不可以参加投标活动。然而,《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在本案中,该供应商的权益并未受到损害,不符合提出质疑投诉的条件。”
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谁认定
某单位要采购一批专业性很强的设备,招标文件中有关于该设备(抑制器)的技术指标规定。评标时,评标专家中有两种意见,一部分专家认为抑制器应为物理性的,是客观存在的物体;而另一部分专家则认为抑制器可以是电子性的。
吴小明认为,本案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呢?吴小明解释说:“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办法可参考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吴小明还提到,在一次招标活动中,一家供应商以低价中标,却遭到未中标供应商投诉。投诉者认为,中标供应商是以低于成本价中标属于恶意竞争。吴小明说:“是否低于成本价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评标委员会不能认定的,则由权威部门认定。”
据了解,此案中,5名评标专家中有4人认为中标供应商的价格是合理的,不构成恶意竞争。
供应商违法引起的质疑投诉
在一次家具采购活动中,一家供应商在投标时提交了相关证书并最终中标,然而却遭到了投诉,原因是这家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证书是伪造的。“这家家具企业伪造的证书相当离谱,竟然伪造一家蚕丝被厂商的证书。”
还有一次招标活动,需要供应商提供10项材料。某供应商提供的10项材料里有1项属于虚假材料,其他9项均为真实材料,并且这1项虚假材料并不影响评标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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