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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非自行采购之借口

作者:黎 娴 发布于:2015-06-23 15:37: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案例回放

  “产品我们已经采购到了,国库为什么不给我们支付款项?”近日,某省公安厅负责本单位采购的工作人员因为拿不到采购资金而愤懑不已。

  原来,两个月前该省公安厅想采购一批警务全彩色显示屏、单色电子显示屏等设备,负责该项目采购的经办人员认为,这些产品属于涉密产品,采购项目自然是涉密采购项目,因此不必通过常规政府采购流程来执行,于是该省公安厅的工作人员便自行组织了采购。但由于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他们自然也没去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申请立项审批。而经过一个月的紧急采购,到了国库集中支付环节他们才发现该采购项目无法通过财政专户支付。于是出现了开篇的一幕。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涉密产品能否自行采购,采购人该如何来认定涉密采购项目?

  “涉密”≠自行采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采购的产品或系统“涉密”或以有特殊要求为由规避政府采购或集中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都将涉及国家安全秘密的采购项目列为例外条款,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此也很无奈。他们认为,部分采购单位想方设法地为采购项目披上涉密“外衣”,一方面是觉得自行采购“方便”,另一方面也存在逃避相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嫌疑,这些做法给政府采购活动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政府采购业内权威专家认为,虽然目前涉密项目的界定还不明确,涉密采购法规尚不健全,但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地区已经将大部分的涉密产品采购纳入了政府集中采购的目录,“涉密”不再是自行采购的理由。此外,对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采购单位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可以自行采购,其采购活动必须经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以进行。

  涉密项目如何认定

  面对哪些项目可以认定为涉密采购项目的疑问,某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涉密项目是指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保密委员会批准、备案的保密项目。

  该省认可的涉密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公、检、法、司系统采购警具装备等关系国家安全的项目;二是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或系统为确保规范、统一经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项目,同时该项目须经省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才能将其视为涉密项目,省市采购单位主动“跟标”的情形被排除在外。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还了解到,该省采购单位在申请涉密采购任务时,还必须根据密级确定来申报材料。根据该省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属于“绝密”等级的,采购单位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时,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不需提供涉密文件原件和采购方案;属于“机密”、“秘密”等级的,必须提供相关部门下发的涉密文件原件。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八十五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7月12日第1200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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