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须明确期限的有效起止时间
案例回放
2010年2月19日,某省财政厅收到一封投诉信,投诉人是该省L公司,被投诉人则为省信访局。
投诉人称,信访局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应提供至少1个近3年内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L公司按照要求出具了相关合同及采购验收证明,却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随后被判定不准予进入复审环节。L公司认为这一评判不合理,信访局视频会议及网络设备采购项目未能依法公正、公平地赋予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据了解,该项目招标文件的确把投标人提供的成功案例时间限定为“近3年”。项目开标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而L公司提供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的时间为2007年2月6日。评标委员会由此判断,L公司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近3年的有效案例,因而不准予其进入投标复审环节。
但L公司却认为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规定近3年省级以上成功案例的具体起算时间。其投标时间是在2010年2月2日,以这一时间推算,他们公司所提供的在2007年2月6日完成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并未超过3年期,因此应被视为有效。
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受理投诉之后,就其中问题对相关当事方进行了调查,但双方都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专家点评
在本案例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是,成功案例有效时间到底从供应商投标时间开始推算还是从开标时间开始推算?或者,是否有更好的办法,避免采购方和供应商再次出现类似的争议?
按投标或开标时间推算均可
成功案例有效时间到底从开标之日起推算还是从投标之日起推算,业内从业者各有主张。
认为应从开标时间推算的主要考虑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一到,投标文件被开启,采购人的主张和供应商的承诺都开始发挥效力。而在此之前,投标文件是密封的,所有采购文件都是在为开标和评标做准备。而主张应从投标时间推算的从业者认为,如果按照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的理论,投标行为则是一种要约。要约人主张的所有内容都将成为今后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双方签订合同的构成要件。即要约内容一定以做出要约的时间为准,不可能以承诺人的承诺时间或者其他时间为准。从积极保护供应商权益来讲,也应该以投标人的投标时间来推算成功案例的有效期。
其实无论从投标时间推算还是从开标时间推算,其间相差的天数并不多,过分严格地衡量此时间意义不大。因此有业界专家建议,这种情况下可以以方便供应商为出发点,按投标时间开始推算。
最好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时间
业内资深专家表示,为避免出现上述案例中的争议,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如需投标人提供相关成功案例,或者项目本身要求中标人拥有类似的合同经验,并且有期限要求的,应明确注明有效期以及有效推算时间。
以上述案例为例,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了“投标人应提供至少1个3年内的省级以上成功案例,推算时间以对本项目的投标之日起计算或者推算时间以本项目的开标日起计算)”。如此一来,投标人与采购方就都不会对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规定产生歧义,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也会更为准确和一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8月01日第1210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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