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观念 健全军队采购风险管理体制
编者按 军队采购合同作为连接军事经济与市场经济的主要纽带,在"军民融合"的大环境下,其数量将出现显着增长。同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军队采购合同的风险也将逐渐增多。加强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直接影响着军事经济运行的效益,但是在目前军队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些问题。本文详细分析了军队风险采购全程,包括合同效力、合同主体、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救济中存在的风险,并对导致上述合同风险发生的认识原因、法律原因和体制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提高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水平的建议。文章较为切合"军民融合"背景下军队物资采购实践,希望有益于实践操作水平的提高。
谨防军队采购合同全程风险
军队采购合同体现了一般采购合同的特点,既包括各种装备采购合同,又包括军队单位工程、服务和物资采购合同,而军队采购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面临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合同风险。目前军队采购合同管理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均可能导致风险的发生,这些问题可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
合同效力风险
采购合同成立后,在正常情况下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依法受到合同的约束,需要依约和依法履行合同,违约即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呈现无效、效力待定及可变更、可撤消三种异态,此即为合同效力方面存在的风险。
无效的合同风险 无效的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不发生订立合同预期效果的合同,其原因一般是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国家、集体、社会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订立无效合同,预示着合同存在极大风险,不仅将侵犯国家、集体、社会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而且会为双方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或者法律上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风险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条件或要求,一般情况下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能力和订约权利,因此,合同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有权人追认方可生效,但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的,则合同不生效。
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风险 合同订立有瑕疵的情形下,合同可撤消或可变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如果意思不真实或者不自愿,则合同的效力不确定,那么合同是否生效则取决于有撤消权的一方是否行使撤消权,这就预示着合同是否有效力存在着风险,而且,除了当事人可以行使撤消权外,还可以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主体的风险
合同主体资格风险 如果签约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时,法律规定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提供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法定要件,如身份证件、详细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方法及个人的其他情况,便于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避免因合同主体不确定存在风险。如果签约对方当事人为企事业单位时,应当审查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能力,也就是法律授予的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资格。可以通过查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进行初步确认签订资格,单位所属部、处、室、科等部门不具备主体资格,而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单位,应当具有授权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才可以签订合同。
合同主体资信风险 资信风险简单地讲就是"资产和信用方面的风险",这体现在对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履行能力和诚信问题。
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
合同文字不严谨存在的风险 依法订立有效的合同,应当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志,而当事人真实意志需要以严谨的合同文字表述来体现。目前,在军队采购合同中往往存在着合同用词不严谨、不准确的现象,容易发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是引起争议。
合同条款过于简单存在的风险 合同的条款规定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条款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合同标的额的大小,合同标的额小的,条款内容可以简单,但是对于一些标的额较大,甚至是巨大的合同,就必须制定全面、完整的合同条款,以使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军队采购合同,尤其是一些装备采购合同,往往数额巨大,笔者调研中曾接触个别军队采购合同,数额有数百万元之巨,却只有一到两页纸,合同的条款非常简单。尤其是违约责任条款,一般只有双方协商解决字样,让人非常担心一旦出现合同纠纷,不知该如何解决。
合同履行阶段的风险
合同履行条款风险 履约风险是合同风险中最为多见的一种,主要包括履约能力弱的一方无法履约或者不能完全履约,或者对方可能利用履约条款中的漏洞,双方当事人对履行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误解等等,这些都会导致合同履行风险。
合同履行变更风险 在军队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变更应当变更的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是经常的事情,但在目前军队采购合同管理中,军队采购合同管理人员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往往是合同签订之后就被锁入文件柜或是负责人的抽屉中,对于合同的变更事项仅仅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却没有及时更改合同,为日后合同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合同救济阶段的风险
合同的救济是在发生合同争议后,通过适当的方式(或者途径)来解决,使得权益受害者得到补救的措施。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军队采购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出现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有瑕疵或拖延履行合同等行为,这给军队主体的利益带来了损害,这时就需要军队主体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追究合同相对人的违约责任,对军队采购合同进行法律补救。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军队主体一方却很难能够依法得到救济,原因主要有二:一是所签订的军队采购合同之中,违约责任条款不明,无法依据合同规定要求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军队采购主体对诉讼等法律救济方式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忌讳,认为走上法庭会影响军队的形象,造成不良的影响,不愿意采用法律手段进行救济。
格式合同的风险
格式合同的作用旨在明示合同内容的标准化、固定化,合同内容规定了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的全部条款,合同形式由一方当事人事先予以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制式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与否的合同,有时经过协商可以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另纸附加协商条款。
在军用物资采购中,为了规范化、制度化采购,基本采用统一的格式合同。但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有"霸王条款"之嫌,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风险,主要包括:(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从而忽略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出现违反公平原则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的原则。(二)免责条款的风险。格式合同制定者对于要求对方签字、个别告知、注意事项和填写说明等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引起或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否则将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合同不能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重失衡时,合同将面临违约风险。(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格式合同中附加特别条款的,附加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符合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五)对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法律要保护的相对人的利益。
合同风险是伴随合同订立而产生的,既不孤立于合同之外,又对合同产生重大的影响;合同风险产生的主观因素是单位对合同风险的认识不足,合同风险管理的意识不够强,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知识、综合素质不高;客观因素是合同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风险管理机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等。
多种因素导致风险管理制度滞后
历史原因造成认识缺陷
改革开放之前,军队物资一直是由国家财政拨款,统一计划,指令生产,无偿供给,满足军队各个方面的需求,无需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采购。正由于这种历史背景,使得军队采购合同的大部分管理人员或负责人员在思想和管理方法,以及管理制度上都或多或少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这种历史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的认识和操作。
风险管理认识片面化
对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本身认识的缺陷是当前军队采购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主要因素,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军队采购合同管理中风险意识淡薄。军队主体对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可能性风险考虑不周全,对军队采购合同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控制。如对合同供应商资信审查不全,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上当受骗,造成军队资产的不必要损失。
对军队采购合同风险管理认识片面,表现在只关注局部,而不能进行动态化的全程管理。例如军队主体大多注重合同订立准备及合同订立的管理,而忽视了军队采购合同的履行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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