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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后评估制度

作者: 发布于:2015-07-01 09:12:39 来源: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六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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