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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6:06:40 来源:


  (四)接受交易当事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通过其他违法手段代理交易业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单位;


  (二)收受项目竞争单位的财物或者获取其他利益;


  (三)泄露评审情况以及投标人(竞买人、受让人)的信息;


  (四)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在对违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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