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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6:06:40 来源:


  (三)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的立项、批准、审核、认证、备案等许可类职权;


  (四)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行政执法权;


  (五)加强对本行业的评审专家、代理机构、交易主体的资格(资质)审查、信用考核、业务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七)配合公管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对本行业进入交易中心的重大交易活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进场或通过电子交易网络实施全程监督,必要时应当指派监督小组进场监督。交易中心应当为其设置专门的监督席位或网络终端,并于交易启动前通知相关部门。


  项目单位将《交易目录》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资金拨付、过户登记、变更和验收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监察部门对行政部门履行监管职权情况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应当接入交易中心,对场内交易过程实施全时段的同步监控。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公管办应当向交易中心派驻专门人员,对交易流程各环节实施现场监督。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公管办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资料,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交易项目的履约情况进行回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管办应当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从业信用评价制度,对其从业活动实行动态管理,惩戒和曝光违规失信行为。


  交易中心应当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介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从业表现和相关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交易规则组织交易活动,发现违法违规交易行为时,应当暂停交易,并及时报告给公管办,由公管办通知或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公管办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邀请社会监督员、信息公开、媒体监督、公开举报电话等形式,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社会监督。


  交易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可以向项目单位或交易中心提出质疑,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受理质疑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期予以客观、准确的答复;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权及时予以办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职权部门;公管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门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或者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进场交易;


  (二)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供应商或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三)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而未进行公开招标;


  (四)与公共资源交易投标单位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串通交易;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争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


  (二)通过串通或者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


  (三)通过其他违法手段获得中标。


  第二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得交易代理项目的;


  (二)泄露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和信息;


  (三)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投标单位串通,损害项目投资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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