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九条 鼓励未列入《交易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对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未列入《交易目录》项目,交易中心应当向其项目单位提供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清单,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当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条 公管办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方式、交易流程、信息发布、中介代理机构的选定、交易评审、交易结果确认、违规交易排除、收费管理、价款结算等管理制度,报公管委批准后执行。
交易中心应当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报公管办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共资源交易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询价、电子竞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
应采用公开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公管委批准。
法律法规对某类公共资源的交易方式没有规定的,根据类别应当分别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交易。确需采用其他方式交易的,项目单位应当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公管办备案。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保密的以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应当通过交易中心所属交易网站统一向社会发布;市政府本级及以上文件指定其他网站的,可以在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同时发布。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有关法规明确代理机构的除外);鼓励其他项目通过交易中心采用招标或随机抽取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
交易中心应当引入或自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抽取平台。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评审的交易项目,其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库终端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抽取的专家名单在评审前保密。
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各类专家库必须在交易中心设立专家抽取终端。鼓励域外专家抽取终端接入本地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 入场交易项目由交易中心统一公示交易结果。交易结果依法需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
第十六条 交易各方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下列公共资源禁止交易:
(一)产权归属关系不清的;
(二)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三)已实施抵押、质押担保,且未取得权利人同意的;
(四)已经采取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且未经有权机构授权或允许的;
(五)应审批、评估而未审批或评估的;
(六)提交资料不全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实行保证金制度。项目投标人(受让人、供应商、竞价人)应当在项目交易前,按照有关规定或交易文件约定向交易中心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保证金,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监督。交易完成后,保证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约定及时返还或转为相应价款。
第十八条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与公共资源交易直接有关的收费项目由交易中心统一收取,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交易中心对入场交易项目可以收取一定的交易服务费,用于弥补运行成本。财政专项资金工程和公益项目不得收取项目单位(投资方、招标人)费用,可按规定标准收取投标人费用。
交易中心收取服务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科技、环保、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教育、卫生、旅游、城管综合执法、公用事业、凌河保护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公管办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交易目录》督促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交易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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