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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6:06:4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包括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和矿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


  第三条 朝阳市(包括市本级和双塔区、朝阳工业新区、燕都新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管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领导。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委)、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房产、交通、农业、林业、水务、畜牧、科技、环保、文化广电出版、体育、教育、卫生、旅游、城管综合执法、公用事业、凌河保护区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监管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管办分离、廉洁高效、规范运作、诚实守信、综合监管的原则,实行统一交易场所、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抽取、统一交易流程、统一结果确认、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监管机制。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凡列入《朝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交易目录》)的项目,必须进入交易中心交易,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救灾等事由不能进入交易中心的除外。


  《交易目录》由公管办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交易目录》: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建筑、交通、市政、园林、环保、农业、水务、畜牧、信息、消防、人防、技改等),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装饰装修、修缮、拆除、与项目功能不可分割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以及采用“建设-移交”、“建设-经营-移交”、“移交-经营-移交”等融资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以及其他与公共资源交易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三)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相配套的自筹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四)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采购;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以及土地整理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的企业)产(股)权、知识产权和抵债资产转让;


  (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国有资产转让;


  (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资产的市场化处置;


  (九)文化、体育、教育、卫生、交通、旅游、市政、园林、环卫、环境保护、技术检验检测等公用事业项目的特许经营权、专营权以及衍生的开发权、经营权、使用权、冠名权及其他相关权利的出让;


  (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补助经费的其他单位的后勤社会化服务经营权,及所属房屋、场地的租赁和废旧物资的市场化处置;


  (十一)依法应当进行市场化配置的其他公共资源。


  第八条 县(市)实施的《交易目录》所列项目应当进入当地交易中心交易,但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一)以市本级以上财政资金投入为主的项目;


  (二)国家和省授权市审批的中省直项目;


  (三)县(市)不具有法定资质交易机构的产权交易项目。


  未建立交易中心的县(市),除政府采购项目按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仍在本地办理外,其他《交易目录》所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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