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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

以建交易平台为契机 强化工程采购管理

作者:孙志刚 发布于:2015-06-30 15:41:2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内蒙古自治区有12个盟市、两个副地级区内计划单列市,盟市下辖101个旗(县、区)。目前,全区已建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6个,其中盟市级、旗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8个。16个已运行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交易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旨在形成互相制约的监督机制。其中,场内监督是指专家抽取、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竞价、谈判等交易活动进行时,接受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的监督。职能监督是指国土、建设、财政等法定监管(主管)部门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同时,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交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监察部门进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交易活动实施电子监察,受理对交易活动的举报。


  我们通过调研发现,建立包括政府采购在内的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符合改革创新的要求,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规划应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做到依法行政和科学发展。


  首先,"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制度设计的核心之一,同样,"管办分离"也应成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核心体制。只有真正实行"管办分离",才能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运行机制。但现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存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双重职能的情况,这种现状下所进行的"内部监督"成为了"同体监督"。按照"管办分离"原则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其本意应该是加强原有主体的监管力度,而不是另设一个或多个监管部门。目标是实现监管部门、综合协调机构与办事平台三级分设,做到真正意义上的机构分立、职能分离、人员分开、财务分账。


  其次,以建立统一平台为契机,统筹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照国际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而我国在当前《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并存、管理体制相互割裂的情况下,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新的切入点。


  有关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打破建设工程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分割局面,推动建立统一、完整的政府采购管理、操作框架,并逐步将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买卖等纳入财政部门的监管范围,从而为公共资源交易收支纳入统一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全口径预算管理创造良好的条件,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最后,应该统一规划,就近归口,避免重复建设。自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区本级、盟市、旗县三级政府均在开展相关工作,一些交易量小、财力薄弱的地区也在建设独立的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重复建设现象。建议国家层面进行统一规划,结合实际,按照就近归口的原则,避免重复建设,节约财政资金。


  我们认为,不管采用哪一种模式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财政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应随着改革的深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应稳步加大。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7月19日第1481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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