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明确各自职责 避免重复监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行归并集中,实行统一监管。但实践中也遇到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对纳入统一平台的政府采购项目,不论是和财政部门的职能衔接上,还是内部工作流程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沟通不顺畅 职责有交叉
虽然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通过委托授权的方式,将财政部门的部分监管职能转移给新成立的机构,但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活动,其中一些关键环节离不开财政部门的支持配合,比如采购项目在集中交易平台开始实施前,必须由财政部门落实采购资金和批复采购计划。一份采购计划在不同单位之间传递,一旦出现因工作流程的不同造成交接时间延迟,就会影响下一环节的工作,从而使整个项目采购周期过长。这时,依据人的惯性思维,采购人往往会将矛盾的焦点集中在承担具体操作的集中交易平台上。
另外,在交易过程中发现采购人或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时,两家监管单位之间会不可避免地出现职责交叉,并由此引发谁来处理、怎样处理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采购项目的正常进行。
新的监管机构成立几年来,采购项目在交易平台上进行操作时,整个交易事项从方式核准到文件审查、信息发布、现场监督和事后督查等,各项权能均由一个业务科室"一竿子插到底"完成,造成监管职能过于集中。这种集权式的工作模式不利于交易监管工作的公开透明。
在政府采购中心的相关职能纳入交易平台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新的监管机构的关系,更是成了实现"管采分离"前政府采购中心和财政部门关系的翻版,各项工作职责急需理顺。
不可双重监管 不能重复审核
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如何避免和财政部门出现职责交叉呢?笔者认为,成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财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采购资金的落实和支付、现场监督以及处理违法违规问题,新成立的监管机构主要负责监管进场项目的交易活动,并协助财政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二者不能对采购活动形成新的双重监管,否则就失去了改革的意义。
新成立的监管机构和财政部门实现权能分离后,对于一项由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的业务,是否还需要新成立的监管机构介入呢?答案是否定的。如果那样就成了重复审批、多头监管,权能分离的本意并不是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审核。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时,同样要注意上述问题。对于一项审核工作,大到一个单位,小到一个科室,都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流程,重复审查的结果必然导致程序繁杂、效率低下并且容易产生内部矛盾,越多人员介入审核,越不利于责任追究。
交易中心作为各项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关法律条文也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交易中心的业务监管应通过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的形式进行,并非每项业务都需要监管部门审查后才能进行。但在流程设计中,可对某一环节实行统一监管,比如现场监督,越多监督部门参与,就会使采购活动愈加公开、公平、公正,效果会更好。
监管操作分开 实现管办分离
新成立的监管机构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何实现"管办分离",是业界关注的另一个大问题。因为《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文件明确要求,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也就是说,监管部门不能干预正常的操作执行环节,对项目操作的监管并非是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审查,尤其是在无法可依的前提下,在采购文件强行加入监管人员的主观建议和想法,必然会形成新的"管办不分",从而失去监管的意义。
然而在目前的形势下,有些基层采购人对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了解很少,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而采购人委托的社会代理机构又以盈利为目的,在制作采购文件时,难免会受采购人的影响和左右,虽然明知会出问题,但为了不失去客户,有时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也会做一些违法违规的事情。因此,现阶段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监管前移的做法是必要的,但监管前移的实质又是介入了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有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或者说操作执行环节的监管权能应该由哪个部门承担呢?
笔者认为,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机构应是首选部门。因为在操作办理采购项目时,采购中心代表的是政府的权益,无论是受采购人委托亲自办理采购事项,还是协助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采购中心都不会支持采购人的违法违规诉求。另外,即使采购中心介入对采购文件的审查,仍然属于集中采购机构在履行操作职能。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其交易中心应作为执行机构实现相对独立,以形成单位内部的"管办分离",从而保证各项权能的相互制约。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10月21日第1515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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