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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不能简单并入交易中心

作者:徐 进 发布于:2015-06-30 15:37:16 来源: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目前,一些地方将政府采购中心直接纳入新成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没有从制度上再造,仅是实体上的简单合并。笔者认为,这样做的效果和意义不会太大。


  集采机构具有准行政性特质


  根据相关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设立的执行机构,是《政府采购法》的执行主体之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则是为交易提供场所,两者的性质、目标、任务完全不同。


  全国很多集中采购机构实行的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这从侧面体现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准行政性特质。开评标是集中采购机构开展工作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政府赋予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职能中,本身就有建立和管理开评标场所的职责。因此,集中采购机构天然具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样的功能,将其并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显然没有考虑这个机构具有准行政职能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主要实行的是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的"双轨制"。如果今后继续实行这一制度,要求社会中介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实行统一监管,这倒非常必要。全国有些地方将中介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集中纳入政府采购中心电子化平台上运行,这也是加强管理的有益尝试。


  撤销集采机构不利于对外交流


  政府采购在发达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了十多年,WTO《政府采购协议》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将政府设立的采购中心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在对外宣传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个机构存在具有特殊意义。


  另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多是从招投标中心演变而来,当初有些地方成立招投标中心,是基于《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管理采购制度,《招标投标法》实行分散招投标--招标项目全部委托社会中介公司代理,从便于集中监管的角度考虑,受政府采购的启示,设立招投标中心,让所有中介机构代理的项目都进场交易。这个中心过去一直是为招投标双方提供开评标平台,现改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概念比较新,内涵、外延比较模糊,将集中采购机构并入其中,没有政府采购的牌子,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和加强对外交流都是不利的。


  目前,集中采购机构从机构设置到内部建设、职责行使,各地都不一样,工作开展非常不平衡。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建有完备的开评标场所,对外全面开放并实行电子化运作,采购过程全部在电子化监控之下进行。有些地方集中采购机构不是政府的独立机构,有些地方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还有些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本就建在一起。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目的是统一监管,促使开评标更加公开、公正、透明,随着电子技术的普及,实行电子化运作就能实现这个目标,过多强调实体并入已没有多少意义。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其电子化技术先进,场所设施完备,公开化程度很高,就没必要纳入后再建一套系统,不然会产生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问题。


  集采机构要借改革契机重塑自身


  不管是否纳入统一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都要借改革的契机,按照决策、监督、执行权相互制约和相互协调的原则,重塑自身,按照监督与执行工作的内在要求和规律来规范相关部门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使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真正成为代表政府行使采购权的责任主体,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按照这个思路,可行的方案是:政府采购保持独立性,不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机构应按照执行职能的要求理顺关系,建设成"政府采购执行局"。


  政府采购实行"管采分离"方向是对的,但目前过多强调机构分设,模糊了最为关键的明确各自职责问题。实践证明,只要职责划分清楚,真正形成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机制,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谁并不重要。相反,职责不明确,机构再怎么分离也达不到好的效果。


  集中采购机构是执行机构,从政府层面讲,执行职能也是管理工作,只是与监督管理处在不同层次而已。要改变目前的状况,就应该按照决策、执行、监督权分离的原则,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按照政府采购的内在要求,重新定位相关部门的地位和角色。


  可行的做法是,参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模式,将集中采购机构打造成"政府采购执行局",没有行政管理权,而是作为特设机构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实行采购官制度,取消社会中介代理采购、专家评审定标制度,建立部门单位采购专员、专业机构咨询评估制度,全面实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各部门单位采购专员直接到电子化平台实施采购,同时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真正形成全国统一市场、统一标准、统一机制、统一政策的局面,发挥政府采购在新形势下调控经济的作用。为了更好地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保持预算、采购、支付、资产管理的完整性和连贯性,"政府采购执行局"应明确为政府直属单位,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9月30日第1510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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