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美君、卢勇:建交易平台须实现管办分离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形成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市场秩序,全国一些地方在尝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作为专业媒体,《政府采购信息报》对此问题展开积极探讨,并推出了一些政府采购业界较为认同的模式:有的以政府采购中心为基础组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的在政府采购中心加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牌子,实现了公共资源统一进场、集中交易,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累了经验。但综合来看,目前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问题比较突出,笔者结合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提出几点建议供参考。
管办一家导致监督无力
目前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管办不分、体制不顺。业务监管部门既当"裁判员",又与"运动员"互为上下级关系。业务监管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办分离和外部监督,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业务监管部门说了算,自行运作。二是管办一家、同体监督,容易产生政务不公开、财务不分家、监督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管。
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是:实现各行业主管部门与交易机构的工作分离、人员分离、财务分离,建立职能管理、执法监督和市场服务相对独立、相互衔接的交易管理服务体制;形成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监督的运行机制,并与公共资源交易监察平台对接,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易活动规范运作;切实降低公共资源交易的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思路,改变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办不分的状况,杜绝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以及暗箱操作等问题。
在具体形式上,一是实行部门监督。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能,不直接介入市场操作。二是法律监督。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各类交易规则和程序,组织开展交易活动。三是自我监督。交易中心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交易服务需要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履行交易服务职能。四是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交易各方活动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交易中心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不能借创新突破法律框架
当前,个别地方出现了以改革和创新为借口,抛开法律规定成立管办一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情况,给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监管带来混乱局面。机构设置五花八门,监管模式多种多样,这种局面不利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应该进一步规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建立并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交易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整合现有平台,实现所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规范流程、统一服务标准、统一监管模式,构建公正开放、竞争有序、服务到位、监管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服务平台。
依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规定,构建"决策层-监管层-操作层"相分离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系。具体形式是交易中心为各类进场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各行政职能部门对交易活动过程(包括交易前、交易中和交易后)进行行业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行政职能部门的监管和交易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派驻人员、网上监察系统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职能部门、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行政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避免单一监管机构集项目决策、执行、监督为一体的封闭化体制模式,杜绝管办不分造成的"量体裁衣"等现象;要按照"依法设立、统一入场、统一规则、市场运作、依法监督"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9月27日第1509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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