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远:建交易平台应坚持小政府大市场原则
■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是一项新兴事物,是一种实践先于理论、"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式改革,一些地方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新问题,例如政策导向缺位、法律保障不健全、认识不到位等,需要不断总结和完善,并找到最佳的改革途径或解决问题的办法。
缺乏全面认知 盲目照抄不可取
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情况看,改革模式基本上以相互模仿为主,属于典型的"摸着石头过河"或"走一步看一步"式的改革探索,难免会出现一些新的职权冲突问题和法理冲突问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首先,由于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缺乏全面认知,导致地方区域性制度建设与国家基础法律间的关系、派生制度与基础制度的关系衔接不顺畅,在改革过程中难免会造成制度冲突。例如个别地方简单地剥夺《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职权,将其统一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另设的部门来负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或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有冲突,该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时困难重重。
其次,由于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功能定位不清晰,导致改革效果大打折扣。各地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存在五花八门的情况:有的将交易中心定义为交易平台,负责提供交易和监管服务;有的将其定义为执行实施主体,赋予交易实施职能;有的将其定义为监管机构,只赋予其监管职能等。
最后,在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存在落实上级文件的形式主义现象,盲目照抄、搬用其他地方的经验,未能认识到位便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其结果是尽管推行了公共资源统一集中交易,为降低监管成本和强化监管创造了条件,但职权失衡和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产生了新的权力过度集中现象,导致权力滥用现象频出,并引发"管采(招)不分"、"监管不分"等问题。
加强顶层设计 让改革有理有据
笔者认为,适宜的改革思路是,处理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地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是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建设与制度设计创新改革中,应当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公共管理规律,贯彻落实"小政府大市场"的原则和政策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定位、调整范围界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选择等方面,尽量倾向于市场,找到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契入点,做到两者相得益彰。
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管理制度时,要充分立足《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各地出台的相关制度、规范性文件要符合"两法"的规定,不能出现有失偏颇的情况。同时,有关部门应从大局考虑,立足"两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整体制度或纲领性基础法律,例如"公共资源交易法",让地方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改革有理有据。
为了防止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权力过于集中、监督过于集中造成的权力滥用问题,有关部门要合理调节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和权责关系,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权力运行过程进行规范管理,进行公共采购或公共资源交易的执行实施主体、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三位一体"的制度设计,确保"三个主体"相互独立、各尽其责和相互制约,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的阳光运行。
明确职权关系 降低监管成本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改变我国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现状、健全与完善法律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等,将起到推动作用。河北省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0年9月开始筹建,当年11月8日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该中心设有五个窗口:土地矿产产权交易办公室,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建设工程招标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的招标、备案;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审批和监督;交易报名窗口,负责招标交易报名、发售文件;进场登记窗口,负责发布公告,组织开标。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管缺位问题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沙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集中采购要求统一组织集中采购活动,并形成以电子监察为主,网络监督与部门监督相结合的智能化、综合性的监督监察体系。相关职能部门进场通过智能化系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现场监控;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交易业务流程进行全程监督;沙河市纪委监察局设立监督监察室,对职能部门实行再监督,形成了完善的交易运行管理和监督体系,有效提升了监督效果。
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监督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处理相关部门的职权关系,可以为行政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进行富有深远意义的探索。沙河市按照有关法律制度的要求,规定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当好"裁判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相关原则集中、统一办理业务,当好"运动员",其交易前、交易后的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管采分离",充分体现了"管理模式"的创新。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9月18日第1507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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