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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张远红:

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管职能无法替代

作者:张远红 发布于:2015-06-30 15:23:0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将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水利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实现"管采分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预防腐败。


  从实际情况看,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作用较为明显:一是方便办事人员,无论何种项目,只需到交易中心就行,有点类似市民服务中心,所有审批项目都集中在一起,为办事人员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便利;二是资源利用最大化,招投标场所、物品、设备都能得到有效利用,达到了节约资源的目的;三是队伍更加精干,虽说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从业人员涉及的采购项目、采购范围、采购类别有所不同,但采购职能、采购目的、采购方法、采购程序基本上是相通的,将这些人员组合在一起,有利于相互学习和沟通,达到触类旁通的目的。


  从各地已经建立起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看,由于并非顶层设计,所以形式各异,在实践中一些问题也表现得比较明显,需要引起注意并着力解决,以便起到应有的改革效果。


  建交易平台切忌"管采不分"


  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财政部门在改革之初就致力于实现"管采分离",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在机构设立上提出了"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目标。经过努力,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实现了政府采购监管操作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形成了财政部门负责监管、采购机构组织操作的工作机制。


  "管采不分"的弊端不言自明。可惜的是,一些地方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又走回了"管采不分"的老路,一个部门或机构集监管和操作职能于一身,或者新成立的机构与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存在交集,双重监管反而导致双方职能不清,这样的机构设置和制度设计显然欠妥,给人以"换汤不换药"的感觉。


  从一些地区的实践看,缺少顶层设计而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至少有三大缺陷。首先,双重监管导致监管和操作职责不清,在采购实践中常常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二者的监管对象是一致的,但分属不同部门的监管机构难免会磕磕碰碰,甚至出现矛盾,如果通过行政手段削弱财政部门的话语权,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管职责的难度会非常大。


  其次,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的实施难度加大。《政府采购法》第六章就"质疑与投诉"作出了专门规定,完善了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现之前,各级集中采购机构和财政部门很好地执行了相关规定,认真受理、依法答复供应商质疑或处理其投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现后,供应商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可能会面临投诉无门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两个监管部门相互推诿,让供应商无所适从;另一种情况是供应商投诉的受理与处理部门不对应,财政部门往往对具体情况不清楚,导致投诉处理效率不高。


  最后,政府采购处罚制度实施难度加大。《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八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财政部门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当事人实施监督管理的内容。如果财政部门的监管权被削弱,则对违规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处罚时会缺乏处置主体,越位处罚或放弃处罚会给规范采购工作带来困难,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和健康发展。


  最理想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是一个独立的运行机构,直接隶属于当地政府,职责只是负责操作,按照规定组织各个项目的采购(交易)活动。在具体的采购过程和采购环节上,应建立制约机制,规范采购行为,只接受采购人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活动。


  机构设在财政有利于源头监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至少有三个依据:第一,《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政是各部门履行职责、行使职能的前提,依法建立健全科学严密的财政管理体制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机制,是法制财政建设的宗旨和目标。


  第二,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是全方位的。从出台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到要求各部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再到采购计划审核、采购方式审定、采购方式变更审批、特殊采购方式事前专家论证及公示、评审专家管理、现场监督等一系列的全过程监管职责,财政部门所做的工作是其他任何部门无法替代的。


  第三,政府采购连接着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既是预算运行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财政支出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改革"三驾马车"已经连成一体,不可分割。正是由于财政部门本身的职责所决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适宜放在财政部门而不是其他部门,这有利于从预算源头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


  整合后集采人员待遇要公正


  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部分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划归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员隶属的变动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是集中采购机构与建设工程和水利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机构在收费问题上有很大的不同:集中采购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完全是无偿服务,因此人员的性质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


  对于绝大多数基层集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来说,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如果单位性质变成自收自支,个人收入问题如何解决?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政府采购工作,却靠其他人的收入养活,其地位可想而知。事实上,目前这种状况在基层非常普遍。


  在所有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政府采购是最为复杂、工作量又很大的工作,从业人员吃苦耐劳地完成一项又一项采购任务,结果却不能自己养活自己,这是不公平的。从事的是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工作,自己却遭受着不公正的待遇,没有想法恐怕不正常。


  不管以何种模式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都应该给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以公正的待遇,让其充满希望、满怀激情地工作,而不是带着怨气和心态失衡,那样既不利于政府采购事业发展,也会对公共资源交易改革带来不好的影响。


  (采购系列谈·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系针对热点问题进行的探讨,文中表述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报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3年8月09日第1490期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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