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征文:
建立符合公共财政管理的交易平台
现在,有些地方不仅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且还将政府采购监管职责赋予这一中心。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也不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的实际,应该缓行。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改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之中,不能一味强调将其整合到纯资源交易性质的平台之中。
财政部门主体监管地位不能动摇
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权赋予各级财政部门,不仅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也是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的需要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更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客观要求。
无论从《政府采购法》赋予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看,还是从财政性资金管理全生命周期和政府采购全生命周期的科学规律看,主动监管都是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财政部门应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介入。具体来说,财政部门必须依照《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这是依法采购的必然要求。
财政部门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形成共同监管的良性机制。即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过程履行主体监管职能,招投标管理部门则进行辅助监管,主体监管和辅助监管并举。也就是说,在整个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财政部门要进行主体监管,招投标管理部门则依据法律赋予的职能进行辅助监管。
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计划下达、方式审批、信息公告管理、评审专家管理、投诉处理、监督处罚等流程中,财政部门处于全程主体监管的地位;招投标管理部门则在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等操作环节,处于辅助监管的地位。两者属于主体与辅助、全程监管与环节监管的关系。财政部门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监管地位不能动摇。
集采机构不可简单并入交易平台
关于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的定位问题,它不管以何种形式存在,和财政部门的关系都是紧密相联的。集中采购机构不是市场化的交易平台,它是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单位,是利用市场机制完成财政资金支出程序的延续场所。
从法律表述看,集中采购机构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的一种执行机构,是一个使纳税人的钱发挥最大效益的平台。
集中采购机构的行为目的是利用市场手段,让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到经人大批准的预算资金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只能比价购买,不能超预算花钱,跟纯市场交易有本质区别。如果把集中采购机构简单地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就意味着将其与有买有卖的纯市场交易平台相提并论,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以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建交易平台
各地自发进行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在克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效率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少统一的法律法规,各地的探索存在一定程度的盲目性甚至是非法性。如何建立符合财政资金(国家资金)管理要求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需要有关部门认真思考和研究。
首先,要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地位。一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公共交易服务主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组建,其法定职责是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交易活动;二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非营利性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办理政府采购业务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三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独立法人地位,该平台与监督部门只是监督与执行的关系,只接受财政部门或政府的委托;四要明确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纯服务性,服务对象是各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内容是为交易各方提供场所、设施、信息、专家,以及在各项程序制度的规定下,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透明等。
其次,要以公共财政管理要求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了提高公共财政的科学性、完整性和权威性,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上接部门预算,下连国库集中支付,是财政预算资金执行延续的机构,不能人为割裂公共财政管理体系。例如,省级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以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为基础进行建设和整合。同时,要将目前游离于集中采购机构之外,监管不到位的药品采购、工程采购等全面纳入政府采购,把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职能交由纯市场机构履行。
再次,要以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应用系统规范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仅进行形式上的机构合并是不妥的,应着力推行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明确电子化系统的法律地位和技术规范要求,对现有的不符合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的交易平台进行整合,明确系统的基本功能、技术规范以及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使用主体的法律责任。
最后,要以统一的制度和配套机制建设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包括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规范运作制度和统一监管制度,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库、评审专家库、代理机构库、商品价格库、采购项目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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