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政府采购应自成体系
编者按 目前,国内一些地方陆续将工程招投标、医疗器械药品集中采购、政府采购、土地矿产资源招拍挂等放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合一”平台,实行统一平台操作、统一监督管理。这一做法对政府采购的发展将带来怎样的影响?
为解答上述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于2011年10月26日邀请有关专家进行了专题座谈研讨。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白景明
从便于政府分类管理有关公共交易活动来看,政府采购为单一体系,政府采购应通过单独一套制度、单独一套机构来进行,政府采购中心的地位不应该被替代。某一采购活动的集中与管理制度的落实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政府采购相关部门作为一个单独机构,从研究的角度看,放在财政部门比较合适。
从管理角度而言,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反腐败是政府采购被提到的最重要的功能,但是,政府采购更是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意志,是国家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加大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发挥,比如节能、节水产品的强制采购就是其中之一。政府采购可以有意识地刺激国家经济,刺激某一产业的发展,当然,这一政策功能如果落实得不好,也可能造成地方保护和地域封锁--“比如政府采购只购买本省、本地区的产品”,但实际上,在国际上,政府采购也是保护民族产业的一种手段。
政府采购应该是单独自成体系,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完成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有诸多环节,第一个环节是政策制定,政策制定包括了制度设计。第二个环节是预算管理,第三个环节是具体操作等部分;而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部分又分为招投标、评标等具体内容。没有相对独立的体系运行,政府采购不可能在完整的链条下正常、顺利运行。
将相关领域全部纳入“四合一”平台会出现一个问题:政府预算管理如何进行?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均属于不同的预算管理范畴。土地的交易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范畴;政府采购属于公共预算管理的范畴;工程招投标包含了各种类型资金的招投标。如果几种模式归为一起,都由一个部门来管理,那么不同预算之间如何协调?各自的管理目标有别,政府采购也有侧重点,之间存在矛盾。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1年11月03日第1244期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