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权变更造成管理混乱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重监管,容易导致对政府采购监管既“缺位”又“越位”。
在201l年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入“统一监管平台”的现象争论激烈。达成的共识是,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将会加大现行单一化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与多元化的公共交易管理机制的矛盾,带来各部门监管职能的混乱,不适应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在不同程度上被弱化了,有的地方财政监管权甚至被剥夺。这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监管的混乱,甚至引发行政诉讼。
监管权转移投诉无法处理
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财政部门的监管权被弱化了或者说旁落了。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远红介绍,“有的地方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即被弱化。”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安徽的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采访中,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介绍了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的一件事情:因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没有执法主体的资格,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把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权授权给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但供应商投诉时仍然按照《政府采购法》向财政部门投诉,这使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处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已经被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因而没有在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供应商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应由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这一案例凸显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时面临的窘境:财政部门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却无监管权,公共资源交易局无法定职责却占有监管权。
重回管采不分于防腐无益
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的分离,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但从实践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似乎又走回了政府采购法力图避免的老路。
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沛介绍,目前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体制建设上,大都实行“一委一办(局)一中心”的模式。从形式上看,好像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格局。实际上,“一办(局)”大都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决策层面的一部分,如果赋予其监督职能,便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有的还将“一中心”划归“一办(局)”管理,又走回了“管采不分”、“监管不分”的老路。
安徽省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卢勇也指出,目前,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管办不分、体制不顺的问题。业务监管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采分离和外部监督。容易导致管采一家、同体监督,产生政务不公开、财务不分家、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也是相悖的,不利于从源头抑制腐败。
多头监管增加成本
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的目的之一,是降低交易的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便捷服务。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深河表示,目前,很多“四合一平台”违背这一初衷,带来了许多麻烦。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再次审核,个别地方出现了随意更改已经备案的相关资料的情况。
一个闺女两个婆婆,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苦不堪言。在个别情况下,还出现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既向财政监管部门备案也要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提供交易场所的难堪局面。
“采购程序的改变,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法定的职能和作用。”宋宝泉说。
越位和缺位监管降低效能
多头监管所导致的管理成本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却不限于此,更让人担忧的是双重监管所造成的监管混乱,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监管“越位”与“缺位”并存,监管职责不清、效率低下。
李深河说,相对于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法定而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仅只是一个服务机构,负责向进场交易的单位提供有形或者无形的服务,而非政府部门。但现实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愿意当“服务员”,而是要当“监管者”,于是私下“游说”政府,让政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堂而皇之地把触角伸进不该管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平台对所有入驻平台的交易机构就暴露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不少时候还出现“越位”的现象,引起包括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入驻单位的不满与抵制,从而造成新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复监管等弊端。
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远红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重监管,容易导致对政府采购监管既“缺位”又“越位”,造成行政资源重置和浪费的同时,也会因相互消耗而变得效率低下。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5月19日第1561期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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