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业界专家表示,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积累了许多经验,制度的先进性和优越性有目共睹。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无视政府采购改革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的事实,不但会带来重复建设,还会扰乱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降低政府采购效率。
“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简单地将集中采购机构视为招投标执行机构,或者认为工程采购量大而货物服务规模偏小,取消采购中心独立法人地位,全盘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这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先进性、优越性以及10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舍弃与否定。”《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切身感受到了业界普遍的焦虑和不安。
盲目整合政府采购行不通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在法律性质、管理模式、操作程序等方面具有相通性,具备整合统一的法律和现实基础。而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起的十多年间,已在全国建立和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在制度目的、基本原则、监管模式、实施程序和政策功能等方面均具有独立性,与土地、产权、药品等的招投标活动有根本差别,难以实现‘四统一’。”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老采购”,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调研员吴小明谈了她的理解。
吴小明向记者详细阐述了她的观点:“在信息发布方面,政府采购信息依法应当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发布,管理也有明确要求,全国已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体系;在采购程序方面,政府采购主要有五种采购方式,适合不同情形,并且要求各不相同,无法简单统一为‘招标’一种方式;在服务标准方面,《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是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他工程类交易中心仅仅是招投标活动的服务性机构,机构职责和工作内容不同,标准无法统一;在监督管理方面,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事项。”
“各地已经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否应该整合,要取决于各地区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种类的多少,以及操作机构的性质、专业实力和服务范围,没有必要推行‘一刀切’政策,在实践中造成已有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服务范围收窄等弊端。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在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又重新挂牌的广东省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孔刚认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能代替集中采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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