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2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时特别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
沈德能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据此认为,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也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令或市政府发文的法律效力有限,只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效。取消集中采购机构法人地位不合法,除非修改《政府采购法》。”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说。
国际关系学院公共市场与政府采购研究所副所长羌建新也明确表示:“改革一定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而不是突破法律底线。公共资源交易体系改革一定要守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行的。”
撤销集采机构于理不通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时不顾政府采购改革已经步入良性发展阶段的现实,不但会带来重复建设,还会扰乱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降低采购效率。
业界专家认为,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于理不通。因为此举带来的影响绝不只是操作机构的简单变化,它阻断了政府采购十年制度改革的成效,否定了业已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政府采购机制,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落实,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效率。
阻断改革进程不可行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控手段。政府采购改革应该纳入公共财政管理体系和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之中,不能一味强调将其整合到纯资源交易性质的平台之中。否则,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将被打破,政府采购改革十年的成果难以延续。”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表示。随着政府采购相关各方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了解不断加深,与他持有同样观点的人越来越多,被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政府采购资深从业人员更是感受到了切肤之痛。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从1996年开始试点到1998年全面启动,特别是2003年《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的十多年来,政府采购制度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沿着扩面增量和规范管理的主线稳步推进,走出了一条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小到大,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创新之路。”2013年11月,财政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刘昆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总结了十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成果。他表示,政府采购十年改革的成果主要表现为以下五个方面: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政府采购政策成效不断显现;政府采购GPA谈判稳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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