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观点2: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于理不通。因为此举带来的影响绝不只是操作机构的简单变化,它破坏了政府采购十年制度改革成果,否定了业已建立并运行良好的政府采购操作机制,影响了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落实,降低了政府采购的服务水平以及服务效率。
观点3:撤销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简单地将集中采购机构视为招投标执行机构,全盘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其独立法人地位,是对政府采购制度先进性、优越性以及10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成效的舍弃与否定。
观点4:各地已经设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是否应该整合,要取决于各地区交易规模的大小、交易种类的多少,以及操作机构的性质、专业实力和服务范围,没有必要推行“一刀切”政策,在实践中造成了资源浪费,操作效率、专业能力下降,服务水平下滑,服务范围收窄等弊端。出现这样的结果不是推行这项改革的初衷。
观点5:在《政府采购法》已经规定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后,地方立法只能在财政部门如何监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细则方面立法。
撤销集采机构于法无据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其职责地位具有法定性,在落实政策功能、进行集中采购、提升采购专业化等方面的作用已被10多年制度创新的实践证明,具有无可替代的集约和制衡等多方面的作用。
在各地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大潮中,广州、成都、沈阳、珠海、营口、荆州等市的集中采购机构被陆续取消,云南、甘肃、四川等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也不复存在……自2012年以来,全国多地取消了集中采购机构,将其人员连同职能一起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这样做到底对不对?《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在实地采访中,听到最多的声音是:撤销集中采购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不符合我国依法推进改革的精神。
撤销集中采购机构违法
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看来,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被修改或者废止之前应当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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