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3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实施特点截然不同,无法简单放在一起,也不能放在一起。”时任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处长的宾燕渝向记者透露。市属各部门在专题会议上多次表示反对“大锅烩”的做法。


  白景明也表示,“将相关领域全部纳入‘四合一’平台会出现一个问题:政府预算管理如何进行?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等均属于不同的预算管理范畴。土地的交易属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范畴;政府采购属于公共预算管理的范畴;工程招投标包含了各种类型资金的招投标。如果几种模式归在一起,都由一个部门来管理,那么不同预算之间如何协调?各自的管理目标有别,政府采购也有侧重点,几种模式之间存在矛盾将带来许多现实问题。”


  政府采购的独立法律基础不容动摇


  《政府采购法》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立法法》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


  第九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