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则旗帜鲜明地表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设置改革的首选方案是在财政部门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无非包含采购(买进,资金流出)和出让(卖出,资金流入)两大业务,采购是通过财政资金支出购买所需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出让是通过卖出公共资源而增加财政收入。财政资金的支出和财政资金的收入都是财政部门的当然监管范围。作为改革试点,某些地方探索对公共资源交易(含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监管(综合、合并监管)的做法值得尝试。
政府采购应保持法定独立性
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所遵循的法律法规、交易规则和实施特点截然不同,无法简单放在一起,也不该放在一起。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部分,与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一道,共同组成财政公共支出改革的完整链条,放在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更容易形成合力,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绝大部分的受访对象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他们认为,政府采购不该被并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应人为地割裂政府采购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血缘关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从便于政府分类管理有关公共交易活动来看,政府采购为单一体系,政府采购应通过单独一套制度、单独一套机构来进行,集中采购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不应被取消。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具有独立性
江苏省的一位资深人士表示,从现行法律制度看,无论集中采购机构如何整合,或者具体名称如何调整,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因区别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性质与运行模式,应该继续保持其独立性。这位资深人士为此阐述了三大理由:
首先,政府采购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度基础。以《政府采购法》为依托,辅以其他规章,政府采购形成了一套独立完整的制度体系。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运作流程等均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不同,无法统一或者混同到其他公共资源交易之中。
其次,政府采购承担着特殊的政策调控和社会功能。与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单纯追求经济效益不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从最初就被定位于财政支出管理体系的一部分,强调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发挥政策功能,追求社会效益。
最后,集中采购的主渠道作用无可替代。《政府采购法》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集中采购是提升采购规模、形成批量效益、强化集中监管的有效形式,在政府采购中发挥着主渠道作用。集中采购机构作为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职责具有法定性,在强制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面的作用无可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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