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重回管采不分于防腐无益
管采分离是《政府采购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实现监管机构与操作机构的分离,避免出现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但从实践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似乎又走回了政府采购法力图避免的老路。
山东省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沛介绍,目前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体制建设上,大都实行“一委一办(局)一中心”的模式。从形式上看,好像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的格局。实际上,“一办(局)”大都是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是决策层面的一部分,如果赋予其监督职能,便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集于一身。有的还将“一中心”划归“一办(局)”管理,又走回了“管采不分”、“监管不分”的老路。
安徽蚌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卢勇也指出,目前,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存在管办不分、体制不顺的问题。业务监管部门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身,缺乏必要的管采分离和外部监督。容易导致管采一家、同体监督,产生政务不公开、财务不分家、监督不力等问题,这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初衷也是相悖的,不利于从源头抑制腐败。
多头监管增加成本
建立统一交易平台的目的之一,是降低交易的成本,为交易各方提供便捷服务。山东省济南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李深河表示,目前,很多“四合一平台”违背这一初衷,带来了许多麻烦。比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对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进行再次审核,个别地方出现了随意更改已经备案的相关资料的情况。
一个闺女两个婆婆,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苦不堪言。在个别情况下,还出现了要求集中采购机构既向财政监管部门备案也要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否则不予提供交易场所的难堪局面。
“采购程序的改变,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集中采购机构发挥法定的职能和作用。”宋宝泉说。
越位和缺位监管降低效能
多头监管所导致的管理成本增加,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它对政府采购的影响却不限于此,更让人担忧的是双重监管所造成的监管混乱,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监管“越位”与“缺位”并存,监管职责不清、效率低下。
李深河说,相对于各行政部门的职能法定而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仅仅只是一个服务机构,负责向进场交易的单位提供有形或者无形的服务,而非政府部门。但现实中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人员不愿意当“服务员”,而是要当“监管者”,于是私下“游说”政府,让政府以“红头文件”的方式明确自己的监管职责,堂而皇之地把触角伸进不该管的范围。随着时间的推移,交易平台对所有入驻平台的交易机构就暴露出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不少时候还出现“越位”的现象,引起包括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入驻单位的不满与抵制,从而造成新的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复监管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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