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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3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应当鼓励和支持地方结合实际在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进行创新,但依法行政要求我们,任何改革创新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一位业界资深人士说。采访中,何红锋表示,他不赞成将集中采购机构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为这种做法带来的监管体制的变化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也经历了30多年的法治建设,现在已经普遍接受一个观念:不依法办事,必然会产生很多问题。”


  政府采购监管权变更造成管理混乱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实行双重监管,容易导致对政府采购监管既“缺位”又“越位”。


  在201l年全国GPA谈判应对工作暨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对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并入“统一监管平台”的现象争论激烈。达成的共识是,将已经实行“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将会加大现行单一化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与多元化的公共交易管理机制的矛盾,带来各部门监管职能的混乱,不适应建立相互制约机制的预防和惩治腐败工作要求。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在不同程度上被弱化了,有的地方财政监管权甚至被剥夺。这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监管的混乱,甚至引发行政诉讼。


  监管权转移投诉无法处理


  一些地方的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财政部门的监管权被弱化了或者说旁落了。江苏省泰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张远红介绍,“有的地方自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后财政部门的监管权即被弱化。”


  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安徽的一些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采访中,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原处长宋宝泉介绍了发生在安徽省滁州市的一件事情:因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不是法定的执法主体,没有执法主体的资格,滁州市人民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把财政部门投诉处理权授权给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但供应商投诉时仍然按照《政府采购法》向财政部门投诉,这使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处在一个很尴尬的位置,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已经被授权给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因而没有在法定工作日内予以回复,供应商便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应由财政部门处理投诉。这一案例凸显了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行使政府采购监管权时面临的窘境:财政部门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却无监管权,公共资源交易局无法定职责却占有监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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