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资讯-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3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工作受影响于谈判不利


  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政府采购协议》(GPA)等谈判列入政府重点推动工作之一,政府采购领域的对外开放将加快步伐。财政部也将积极开展加入GPA谈判应对工作列为今年的政府采购工作要点。在这样的背景下,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从业人员本应加快发展步伐,让已经取得斐然成绩的政府采购再上台阶。然而,由于不少地方的有关部门受利益驱使,在完全不具备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条件的背景下,想法设法去硬推这项改革,使得当地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无法安心工作。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情况各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模式多样、职能定位不明,人员、机构不知何去何从,确实影响工作状态。”一位业内人士透露,他们近期接到了市政府的通知,其所在的集中采购机构将被整合进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后如何开展工作还是个未知数。


  “政府采购在发达国家已有近两百多年的历史,并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实行了十多年,GPA谈判正在进行中,从实践情况看,依法设立、依法运行的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者和推动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个机构存在具有特殊意义。”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副巡视员徐进表示。

  弱化或剥夺财政监管权有违法理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管职责是《政府采购法》赋予的,任何随意变更行为都是对法律的践踏和破坏。


  “从各地的实践看,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必然带来监管体制的变化。比如,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的投诉不再由财政部门处理。这就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说。《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查发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中,目前不同地区的统一监管平台的工作原理大致分为两种,一是通过立法授予统一监管平台相应的职权,比如安徽合肥;二是通过所谓的行政授权或者行政委托的方式。


  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张雷锋认为,这两种方式均与法相悖或者于法无据。为什么?


  变更监管权不合法


  《政府采购法》已经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编制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目录、审批采购方式变更、建立管理政府采购专家库,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进行监督,处理投诉,对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很多地方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改革时采用的“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中,“一办”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履行了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建立、管理专家库,受理投诉等很多依法应当属于财政部门的职能,显然缺乏法律依据,这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相悖的。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