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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作者: 发布于:2015-06-30 13:39: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相似的状况在全国范围不同程度地上演。“设备类采购还在政府采购科,5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划给了工程建设科,10万元以上的监理、设计、服务项目也由工程建设科完成。”湖南省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几个月前,他随着政府采购中心被“整合”,他从政府采购中心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上班。


  “一边是越列越长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边是越做越小的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难道成了货物或者通用货物的代名词了吗?在GPA谈判紧锣密鼓、加入已是大势所趋的背景下,我国已经实践十多年,而且卓有成效的政府采购制度岂能推倒重来。”一位业界资深人士抑制不住激动的情绪。


  工程已列入谈判清单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称GPA)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工程采购是政府采购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加入GPA的谈判,GPA在“国内立法”一节中规定“每一参加方应保证,在不迟于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使其法律、法规、管理程序及其采购实体所适用的规则、程序和做法符合本协议的规定。”在我国加入GPA的谈判过程中,一些GPA成员国对我国的立法现状也提出了异议,要求我国将《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合并。


  我国在加入GPA谈判的《出价清单》中已将工程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原主任王沛表示,将工程采购列入政府采购范围后,政府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总量中将占绝对主导地位。根据对组建较早的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近几年交易项目的调查,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总量中的占比,最低的占90.81%,高的达到98.08%。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国有产权交易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的比重只是很小的一部分。因此,王沛认为,在现行背景下,应充分考虑与GPA规则接轨的问题,使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交易运行体制建设具有前瞻性。


  对政府采购深有感情的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调研员吴小明则表示,在GPA谈判中,《政府采购法》是重要依据和前提。加入GPA谈判要求与国际接轨,从维护国家利益的角度考虑,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宜改变。打破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无疑将增加谈判的难度和风险。业界不少专家对吴小明这一观点表示赞同的同时还指出,不仅不能改变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而且还应该利用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优势,在今后更加开放的市场中,把政府采购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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