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中篇:两个雷区不能碰
转移财政监管权 撤销集采机构属违法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去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该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必须遵从的基本原则。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如何对待政府采购这一问题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具体表现为:转移财政监管权和撤销集中采购机构两个雷区碰不得。也就是说,如果触碰这两个雷区,就有违“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政府采购法》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实体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法律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十项主要职责,分别是: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第三十三条)、支付采购资金(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发布与管理(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受理供应商投诉(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七条);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资格认证、业务培训(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第七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第五十八条);制定规章制度。
从中不难看出,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是法定职责,而且环环相扣,对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序、健康发展是一种坚强的组织保障。
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中,集中采购机构的作用同样不容忽视。十年改革,我国各级集中采购机构深入贯彻依法规范采购理念,在规范采购行为、实现规模效益这一政府采购法的核心要求方面,取得了喜人的成绩,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占比65.2%,采购主渠道的地位已经确立。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这就通过全国人大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实施主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不能直接进行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这是法律的强制委托采购范围,也是我国政府采购为了保证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做出的立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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