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百度百科将“公共资源”定义为,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百度百科还收录了“公共资源”经济学上的意义:是指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自然资源:一是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这些资源。这两个条件决定公共资源具备了“竞争性”的特点,但不具备“排他性”的特征。
从目前各界理解来看,“公共资源”包含的内容相当广泛,涉及城市建设、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等。自然而然,“公共资源交易”就是公共资源之间的买卖行为,具有对象公共性、范围广泛性和交易种类多样性等特点。
多位受访专家表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要最大限度维护公众利益,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遵循“三公”、利民和诚信原则,不得降低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不得损害公共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然而,对于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的关系,大多数受访人员表示说不清楚。
政府采购不同于公共资源交易
政府采购不是交易,而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正常办公、行政服务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一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徐焕东表示,政府采购的标的物在未成交之前并不具备“公共资源”的特性,而是属于潜在投标人所有,其中一部分用于保障政府机关日常办公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不能归为“公共资源”。将政府采购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反映出部分人对“政府采购”和“公共资源”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安徽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在2012年4月13日给该省工程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的《关于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体制 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函》的复函中,阐述了政府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的本质区别:“政府采购主要是政府购买行为……不同于国有资产等既有购买又有出售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也不同于资金来源多样化的药品集中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更多的是利用市场行为配置和优化公共资源,政府采购不仅仅是购买,还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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