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路在何方之上篇:定好位不走偏
整合后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其职能定位到底是什么?应该是高效服务。只有立足于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为在这个平台交易的各方主体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低成本、便捷、适用、高效的交易场所、信息共享、统计分析、开评标等高效服务,才能实现《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高行政效能”的根本目的。也唯有如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才有存在的价值。
值得警惕的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在我国是一项地方先行、自下而上的探索。在名称上存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行政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等叫法,名称不同,职能也不尽相同。各地在整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由于缺乏法律支撑和统一的部署规划,定位不清、形式混乱、性质各异,甚至出现了明显违法违规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推行“一委一办一中心”的模式,就通过地方政府令的形式赋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取消法定集采机构--政府采购中心的独立法人地位,弱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管职责,使逐步走向规范的政府采购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替代,重新走回由乱到治的漫长探索过程。这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健康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如果执行到位、不出偏差,对于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行政效能,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如何不出偏差?坚守法律底线是最基本的。拿政府采购来说,《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这就意味着,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构建过程中,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权在没有修法的情况下不能被剥夺或弱化,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存在且独立法人地位不能被取消。
构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立足于高效统一服务的供给,着力打造平台,力避“交易中心”被赋予监督管理或操作执行职能的错误路线。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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